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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业余围棋段(级)位赛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3年0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09月18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体育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业余围棋段(级)位赛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和《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业余五段以下(含五段)围棋段(级)位赛,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业余五段以下(含五段)围棋段(级)位赛的举办、批准、证书授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北京棋院作为本市业余五段以下(含五段)围棋段(级)位赛的主办方,具体负责本市业余五段以下(含五段)围棋段(级)位赛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业余围棋段(级)位赛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可组织授予业余三段以下(含三段)级别的业余围棋段(级)位赛。  
  第五条 业余初段应该具备职业九段让七、八子的水平,棋手各级别之间,每差一级应相差一子。  
  第六条 业余段(级)位赛的竞赛局数、升段(级)标准:  
 
  胜利局数     9      8      7      6  
  称号  三级                      10  
      二级                      10  
      一级                10  
      初级          12  
      2段          12  
      3段   12  
      4段   12  
  (表格中间数字为:责任局数)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的业余五段以下(含五段)围棋证书由北京棋院统一发放。  
  第八条 北京市和区(县)应定期组织业余围棋段(级)位赛,并于赛前一个月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九条 本市鼓励社会各界承办或协办业余围棋段(级)位赛,承办者须与主办方签定协议。  
  第十条 凡在本市进行的业余围棋段(级)位赛,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未经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段(级)位赛名称不得冠以“北京”、“北京市”、“首都”或者其他同义的字样。  
  (二) 严格按照本规定举办业余段(级)位赛,不得利用段(级)位赛进行虚假宣传和诱导。  
  (三) 举办业余段(级)位赛必须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段(级)位赛。  
  (五) 承办者不得以自身的名义举办段(级)位赛。  
  (六) 社会培训机构无权自行组织段(级)位赛。  
  第十一条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主办超范围的段(级)位赛,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取消一至三年主办资格。  
  第十二条  承办者或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组织段(级)位赛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棋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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