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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游泳场馆游泳培训班安全管理的意见

颁布日期:2002年03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03月1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体育局
 
各区县体育局: 
  为了加强对我市游泳场馆培训班的管理,减少游泳培训班溺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北京市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目标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0]第25号)、《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现对游泳场馆游泳培训班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将游泳培训班的管理作为游泳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认真做好游泳场馆游泳培训班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游泳场馆游泳培训班的主要任务是以传授游泳基本技术、技能,指导群众游泳健身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责任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抵制危害社会和违法行为,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市体育局对游泳场馆游泳培训班实行宏观管理。区、县体育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游泳培训班实施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严格游泳培训班的开办条件,做好游泳场馆游泳培训班的审核(年审)、注册、备案等工作,建立管理档案。每年的年审工作须在6月初结束,并上报市体育局备案。 
  (一)开办游泳培训班须具备下列条件: 
  1、游泳场馆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符合教学培训要求的场所、场地、器材、设施;有专人负责游泳培训工作;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合格。 
  2、从事游泳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并持证上岗。 
  3、规章制度健全,教学目的明确,教学工作规范、安全。 
  4、严格按照《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每班每期所带学员人数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 
  (二)申请开办游泳培训班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游泳场馆开办游泳培训班的资格证明; 
  2、游泳教学的人员资格证明(北京市体育局统一颁发教练员上岗证); 
  3、安全教学协议书、教学安全设备及保卫措施; 
  4、开班时间、地点、班次; 
  5、游泳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等)。 
  三、加强对游泳培训班教学工作人员的管理。从事游泳教学工作的人员将统一纳入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管理。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对从事游泳教学工作的人员实施年审复核制度。每年培训、复核及注册工作须在6月1日前结束,未取得由北京市体育局颁发的上岗证及未经过年度复核、注册者,当年不得上岗。 
  从事游泳教学工作的人员资格条件: 
  专职人员:北京市游泳专职教练员(专业队、区县体校)。 
  兼职人员:除具有较高的游泳教学能力,获得游泳救生员证书,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22岁以上,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从事过游泳专业训练的退役运动员。 
  2、体育院系游泳专业毕业。 
  3、体育院系非游泳专业毕业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 
  四、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将游泳场馆开办游泳培训班的管理工作当作落实安全责任制的一项工作来抓,加强对游泳培训班的安全检查等工作,确保游泳培训班的活动安全、有序。未经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注册而开办游泳培训班者,体育行政部门将责令停办,并分别对教学人员、培训班及游泳场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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