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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规定

颁布日期:2002年01月01日 实施日期:2002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体育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局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深入,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做到审批手续完整,审批制度健全,审批责任明确,审批程序公开,以此作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措施,特做如下规定:
  一、完善行政审批手续,做到审批报表准确,完整和规范 
  1、审批报表填写必须完整,规范。表格填写不应缺项。 
  2、审批报表均应表明明确的受理时间和审批时间。 
  3、审批报表均应有审批人员签名,需处长把关的项目,要由处长签名,需局领导把关的项目要由局领导签名。 
  4、审批,备案报表要保存完整,不应有缺表情况。凡归档保存的报表要有明细登记或电脑保存,以便于查找。 
  二、健全行政审批制度,做到职责清晰,要求明确 
  各有关处室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以下配套制度: 
  1、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审批责任人,审批领导的责任要具体、明确;如有违反,要有追究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2、建立健全审批限时管理制度。对超越审批工作时限,要有具体和严格的界定。制度 中不仅应该规定承担的责任及处罚方式,同时,还应明确补救的措施。 
  3、建立健全审退件管理制度。建立审批退件单或登记表(一式两联:一联,报主管领导审批,一联交申请人保管),凡是因各种原因不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要有具体明确的书面答复。 
  4、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制度。对于印章的形式及使用范围、印章使用权限,印章管理及使用要求,保管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5、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对于群众对行政审批工作的投诉、举报要限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要备案,定期检查。 
  三、公开行政审批程序,做到审批制度和监督透明 
  1、行政审批人员姓名要公开,审批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并且将行政审批人员的姓名网上公布。 
  2、政审批制度要公开,采取印制宣传手册、网上公布等形式,将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审批所需资料及程序等向社会公开。 
  3、行政审批监督投诉要公开,通过电子网站及宣传手册等形式,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本规定由法规宣传处负责解释,监察处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人事处将把执行情况做为年终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自2002年1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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