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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通信管道及光缆资源出租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0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06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各相关通信管道激光郎出租经营单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即价格[2002]1320号)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规定,通信管道及光缆资源出租业务资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北京市通信管道及光缆资源出租业务资费标准调整方案,经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审议会集体审定,并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在北京地区从事通信管道及光缆资源出租业务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循本通知规定事项。
  二、本通知所称通信管道及光缆资源出租业务是指在北京地区城近郊区、远郊区县地下铺设的用户电缆、光缆,长途电缆、光缆及其他(专用)通信电缆、光缆的地下管道及光缆,并用于通信服务的租用。
  三、通信管道资源出租业务资费标准:
  (一)管孔资费标准:
  城近郊区:一次性费用10500元/孔公里
       月租费基准价1800元/孔公里
  远郊区县:一次性费用7000元/孔公里
       月租费基准价1200元/孔公里
  (二)子管资费标准:
  城近郊区:一次性费用3900元/子管孔公里
       月租费基准价640元/子管公里
  远郊区县:一次性费用2800元/子管公里
       月租费基准价450元/子管公里
  (三)光芯资费标准:
  城近郊区:一次性费用免
       月租费基准价640元/对芯公里
  远郊区县:一次性费用免
       月租费基准价450元/对芯公里
  四、各相关通信管道及光缆出租经营单位在具体执行上述通信管道及光缆资源出租业务月租费时,可根据市场情况依本通知规定标准浮动±30%,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五、用户租用各类通信管道资源若跨越不同计费标准地区,按实际长度分别计收。
  六、用户租用通信管道资源的距离安实际路由计算,尾数不足一百米的,按一百米计算。
  七、各相关通信管道及光缆出租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明码标价,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资费标准,不得借资费调整乱收费。
  八、北京市通信行业和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电信资费的监督管理,对乱收费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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