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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并加强管理的通告

颁布日期:2001年04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04月26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并加强管理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2号)要求,依照信息产业部等国家四部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公》(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即日起对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为期3个月的清理整顿,并加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二、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向区、县公安、文化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市公安、文化部门的批准文件;持批准文件到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证;持批准文件及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该经营项目核定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手续齐全后方可营业。
  三、在清理整顿期间,对已获得有关管理部门同意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已获得有关部门同意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持证明文件或材料按本通告规定程序于2001年6月20日前到有关部门办理重新申报手续。逾期未重新申报的视为放弃经营权。
  未获有关管理部门同意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立即立闭。否则,依法予以取缔。
  清理整顿期间停止受理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除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北京市公安、文化、通信、工商等相关主管部门对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定的具体规定。
  (二)计算机终端数量不得少于20台(星级宾馆、饭店及5000平米以上的商场写字楼的商务中心不得少于2台),单机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五、下列地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东西长安街及沿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
  (二)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边200米内;
  (三)中小学周边200米以内;
  (四)居民楼内;
  (五)星级宾馆、饭店及5000平米以上的商场、写字楼的商务中心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上网人员的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醒目的顾客依法上网公约、未成年人限时进入警示标志、当地主管部门举报电话。
  七、获得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持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ISP签定信息安全责任书,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不得通过无经营许可证的ISP接入互联网;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经营单位不得为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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