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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关于从事跨省联网经营电信业务占用专用局号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电信管理局
根据邮电部为便于从事跨省联网经营电信业务的社会经营单位发展业务、促进规模经营的有关精神,邮电部电政司对部分经营单位核配了专用号码95×××。现就占用95×××专用局号有关业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业务处理程序:
(一)各经营单位在京启用经邮电部核准占用全国联网专用局号时,须持邮电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批文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到电信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对符合占用全国联网专用局号条件的,由电信行业管理部门核发核准简函。经营单位持核准简函、开通专用局号的申请函及入网技术要求到管理局市经部办理业务开通手续。
(二)管理局市经部受理经营单位开通专用局号申请函,经核对后向相关单位及经营单位发占用专用局号通知,并将用户详细资料转相关专业局。
(三)经营单位接到占用专用局号通知后到相关专业局办理入网事宜。相关专业局与用户商定入网技术方案并签定入网协议。协议签定后,经营单位方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入网协议同时报管理局市经部。
(四)工程竣工后,相关专业局组织工程验收,并将验收报告送管理局市经部,作为业务开通及与经营单位签定协议的依据。
(五)管理局市经部与经营单位就业务开通等问题签定业务开通协议并通知联网开通事宜。
(六)经营单位按业务开通协议到相关专业局办理业务开通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
二、占用专用局号有关业务费用问题,应比照DID直拨进网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经营性中继线月租费收费标准进行。
三、经营单位如需扩容或发生其他业务变动时,首先要得到电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其业务处理程序同上。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报管理局研究解决。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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