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委办局文件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关于印发《对从事北京地区放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核配专用号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年11月08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08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电信管理局

各从事放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
  为便于从事北京地区放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发展业务,促进规模经营,方便用户使用,依据信息产业部信电(1999)96号“关于为省内放开经营电信业务核配专用号码的通知”精神,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决定对经我局批准,获得北京地区从事放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的单位核配统一的专用号码。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现印发《对从事北京地区放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核配专用号码的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如文
                             北京市电信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对从事北京地区放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核配专用号码的管理办法
  一、为便于从事北京地区放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发展业务,促进规模经营,方便用户使用,依据信息产业部信电(1999)96号“关于为省内放开经营电信业务核配专用号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经报信息产业部批准,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决定为经营单位核配的专用号码为96×××,其中×××表示“000—999”。
  三、凡经北京市电信管理局批准,获得北京地区从事放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申办专用号码。
  四、对经营单位申办专用号码的审批管理工作由北京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管办)负责,行管办应将批准使用专用号码的通知抄送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市场部、运维部,由市场部负责号码的核配管理工作;运维部负责网络技术方案的制定,相关专业局组织实施。
  五、各电信业务管理部门在接到市场部核配专用号码书面通知后三个月内应完成专用号码局数据的制作,以保证经营单位按时启用专用号码。
  六、经营单位要求使用专用号码的,应事先向行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由行管办负责组织对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同时申办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严格遵守通信行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经营行为规范,业务宣传真实准确,具有较好的企业形象。
  (三)技术先进,布局合理,网络整体运行优良。
  (四)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业务发展基础和实力,有进一步改善服务,提高质量的基础。
  (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申请专用号码的无线寻呼业务经营单位在网用户数量不得少于两万户。经营电话信息业务的,每月信息查询业务量不得少于100万分钟。
  七、每个寻呼经营单位最多可核配两个专用号码,一个用于数字寻呼服务,一个用于汉字寻呼服务。也可根据码号资源情况先期核配一个专用号码。电话信息业务经营单位核配96×××专用号码后,原号码不得保留。
  八、经营单位获准使用专用号码后,如有以下情况,行管办将取消该经营单位使用专用号码的资格,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收回已经使用的专用号码。
  (一)不遵守国家、信息产业部及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规定,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经营单位出租或转让已获准使用的专用号码。
  (三)改变或扩大获准使用的专用号码用途。
  (四)已获得专用号码使用权的经营单位,在六个月内没有启用行动的。
  (五)未经我局批准,擅自改变号码位长使用的。
  九、经营单位使用专用号码应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从我局业务管理部门通知相关单位启用核定的专用号码之日起,按相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