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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电话计费设备实行准销证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0月2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电信管理局

各专业局、各生产厂家:
  为保证公用通信网的通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电信终端设备销售市场管理是重要的保障措施。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决定在北京地区销售电话计费设备实行准销证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北京地区销售电话计费设备的生产厂家均适用本规定。
  二、北京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管办)是审核电信终端设备入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批、核发准销证。无行管办核发的准销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电话计费设备。
  三、各生产厂家在北京地区销售电话计费设备。应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所销售的电话计费设备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批准的进网许可证和行管办核发的准销证。
  四、电话计费设备生产厂家申请办理准销证时,应向行管办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清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红色印章及法人代表签字。
  (三)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复印件)。
  (四)企业或公司概况(包括人员、设备及维修所需的仪器仪表清单,维修所需的备品备件、车辆等)。
  (五)提供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对用户的承诺等。
  五、行管办对上述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对具备条件的单位核发准销证。
  六、获得准销证的生产厂家,要遵守国家通信政策和法规,接爱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七、准销证有效期为一年,实行年检换证办法。换证单位须在有效期满前30天向行管办提交申请报告,将上一年产品销售情况列表报行管办。列表内容应包括:用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容量等。准销证有效期满不参加年检换证的,原准销证自动失效。
  八、准销证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销售直至撤消准销证的处罚。
  九、各业务单位对没有进网许可证和准销证的电话计费设备,不予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十、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电信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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