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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信设备生产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2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各电信专业局、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区县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我国电信事业快速发展,电信设备市场空前繁荣,国内外通信设备制造厂商之间竞争日趋激烈,我国通信制造业在竞争中逐渐成长起来。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假冒伪劣电信设备混迹市场,电信设备尤其是移动电话手持机走私屡禁不绝,伪造冒用电信设备进网标志时有发生。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电信设备销售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阻碍了电信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上述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为贯彻落实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信部联电[1999]682号)文件,“关于加强电信设备生产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经三局研究决定,近期内由三局共同联合组织一次全市范围内的电信设备销售市场的专项检查。各区县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检查。为加强电信设备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打击移动电话手持机等电信设备的走私活动,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特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规已于1999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对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一律按型号审批并颁发新的进网许可证和防伪性能更强的进网标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并核发,未经批准和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冒用。
  二、电信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电信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不得无照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电信设备。对于违反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凡进入市场销售电信设备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产品质量相关法规的规定。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标志,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中文标识。违反上述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进入市场的走私及假冒电信设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四、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并对合格产品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才能继续生产;对达不到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加强对集中交易电信设备市场的管理,市场的开办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市场管理者应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教育进入市场的经营者遵纪守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管理混乱的市场应予以整顿,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政策,加强对GSM和CDMA制式移动电话手持机生产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今年整顿通信设备市场的重点产品是:移动电话手持机、电话机、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等通信终端产品。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一是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二是假进网标志和其它制假行为的。三是走私、贩私等。各区县将检查的情况于11月30日前书面报各自主管部门。
  八、整顿通信设备市场的主要依据是信息产业部1998年发布的三个文件(信部[1998]881号)、(信部[1998]966号)、(信电[1998]23号),以上三个文件见附件。
                      北京市电信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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