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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关于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对公付户电话实行信息费最高收费限制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年03月04日 实施日期:1999年03月04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电信管理局
各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
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不断发展,的确给人民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影响其发展的消极因素,如信息内容和服务的不规范引起高额话费争议等问题。这些消极因素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整个行业的生存与发展。为让电话信息服务行业健康、规范地发展,使其真正为社会广泛接受和使用。经多方听取意见后,我局研究决定,现就电话信息服务业务支公付户电话实行最高收费限制问题做如下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电话信息主台对公付用户实行每部电话每月最高收取280元信息费的限制。即信息台计费高于280元的按280元计收,低于280元的按实际使用信息量计收信息费。
二、各经营单位从1999年3月21日零时起统一对公付用户电话实行信息费最高收费限制。
三、各经营单位要确保计费的准确性。同时做好向社会和用户的广告宣传工作。
四、请市话局、郊区局的计费中心配合各经营单位做好对公付电话实行信息费最高收费限制的数据处理工作,各经营单位要主动联系解决。
五、为进一步培育发展电话信息市场、推进公平竞争、适应电话信息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经研究决定取消原电信行管发[1996]058号文件《关于印发〈联合经营声讯信息服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社会办电话信息台与电话局公司的合作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运作。
六、已获批准经营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并由电话局代收费的台号如下:160、168、268、266、282、221、258、260、261、262、265、292、95001、95008、95009。
北京市电信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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