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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话信息服务业务计费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年07月02日 实施日期:1999年07月0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电信管理局

各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
  近年来北京市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发展很快,经营单位和用户使用量不断增加,为使这一业务健康发展,杜绝违规经营行为,现将关于加强电话信息服务业务计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各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必须确保计费数据的准确,对计费数据的准确性负有法律责任。如发现虚假计费,电信行业主管部门将吊销对该经营单位的批准文件,取消其在北京地区经营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各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前在所有信息内容前(包括人工和自动声讯服务)增加该项信息的费率语音提示,费率提示音时间不得计费。
  三、各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的计费数据和相关用户资料必须保留一年以上。
  四、各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在用户需求时应免费向用户提供明细话单,内容包括主叫号码、被叫号码、起始时间、通话时长、信息服务等内容的明细记录。
  五、各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应设立两部以上的电话信息费查询专用电话,并设专人值班,负责受理和妥善解决用户提出的关于电话信息费的问题。
  六、信息费代收费部门对代收信息费管理工作负有责任,并享有对话费争议的处理权力。信息纲代收费部门应在与信息台签定的代收费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话费争议处理程序的业务流程。
  七、信息费代收费部门要对信息台报送的计费数据做必要的检查,避免出现信息费的错收、误收。
  八、信息费代收费部门如果发现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提供的计费数据有误,应立即停止为该单位代收当月的信息服务费,并将查实情况报我局通政处。
                            北京市电信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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