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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地区“网吧”安全管理的通告

颁布日期:2000年0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0年01月1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北京地区“网吧”的安全管理,推动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特通告如下:
  一、“网吧”是指通过计算机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等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对不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性计算机服务场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申请经营“网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设施齐全;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四)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以发展“网吧”。经营单位要与“网吧”签定业务代理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单位发展“网吧”时,必须按规定要求对“网吧”进行认真审核,并将“网吧”的名称、地址、终端数量、从业人员名单及代理协议等材料报当地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被取消联网资格或被暂停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处罚期限未满的,不予批准经营“网吧”业务。
  四、申请经营“网吧”的单位,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申请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获公安机关颁布的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本通知发布之前已营业的“网吧”,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本通告的规定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网吧”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经营电脑游戏,不得将“网吧”出租或者转让。“网吧”经营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负有监督、举报并停止上网和查阅的责任。
  “网吧”要对使用公共信息网络的消费者的关情况进行必要的登记。
  六、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经营和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有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网吧”等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网吧”应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本通告。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电信管理局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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