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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从事放开经营无线电寻呼业务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年11月05日 实施日期:1996年11月0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电信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从事放开经营无线电寻呼业务的规定(暂行)》的通知各
从事经营无线电寻呼业务单位:
  为贯彻执行邮电部(1995)77。号关于“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精神,加强对从事放开经营无线电寻呼业务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
范其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寻呼业务市场秩序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北京市
从事放开经营无线电寻呼业务的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北京市从事放开经营无线电寻呼业务的规定(暂行)
  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放开经营无线电寻呼电信业务单位(以下简
称经营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
  二、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北京市电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省
市经营无线利民寻呼业务的经营单位需持有北京市电信管理局核准批文)。
  三、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务院、邮电部和北京市发布的有关电信法规、规
章和技术标准,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邮电部(1995)773号《放开经营的 电信业务
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四、经营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寻呼台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群呼
及公共信息的发布,应有信息安全审核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领导责任制,并有专
人负责。
  五、公共信息发布的内容,应按照邮电部(1996)827号《中华人民共和 国
邮电部通告》规定执地。不得播发政治性新闻,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有
损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和封建粮食淫秽色情等信息。
  六、经营单位应依法开展无线寻呼电信业务宣传,不得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特别是从事跨省性、跨地区性和全国联网无线寻呼电信业务
经营单位,在全国各省会地区城市未联网前不得以“全国联网”进行宣传,宣传
中应将已开通地区标明。
  七、无线电寻呼系统要符合邮电部颁发的技术体制要求,与本地市话网联接
的设备要符合邮电部、北京市的技术规范,并具有邮电部颁发的入网标志。提供
(销售)给用户使用的BP机应具有邮电部颁发的入网标志,销售BP机不得低于
进货(成本)价,提倡公平竞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倾销。
  八、经营单位要加强委托代销BP机工作的管理(包括分销和经销商)代销部
门代销的BP机应具有邮电部统一颁发的入网标导,售后服务工作应由经营单位负
责。
  九、经营单位对用户自备BP机(裸机)入网,要检验其是否具有邮电部核发
的入网标志,无入网标志的BP机不得入网使用。
  十、经营单位对用户要求改频入网的BP机要检验其BP机使用的合法性,是
否具有原寻呼台的用户使用手册,保修卡等,并对BP机进行技术指标测试,建立
改频入网BP机的用户档案(档案内容:BP机型号、机身串号、原寻呼台名称、
用户身份证号码等)经营单位要对改频入网后的BP机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保修。
  十一、经营单位需扩容启用新的频点或增加中继线路和设备,增加引示号、
台址变迁等必须事先向行管处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二、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经营单位可以进行联合经营和企业兼并,但新
的经营单位要向行管处申报,得到电信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从事无线电寻呼业务经
营,任何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
  十三、经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应在三十日内向行管处申报,办
理更换经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但涉及变更经营主体、业务种类,应事先报行管
处,经电信管理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十四、经营单位不得参加社会上任何组织和团体组织的未经电信行业主管部
门批准的各类评比活动。
  十五、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无线电寻呼业务界定内容从事无线电寻呼服务,
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用户投诉的管理,各寻呼台要公布用户投诉
及咨询电话,要有专人受理用户投诉,对行管处转 给各经营单 位的用户投诉函
要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执寄回行管处。十六、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季报、
年报、年检等制度,季报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按规定将上年度开展无线电
寻呼业务的情况 报行管处,年 检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年检有关材料报行管处。
十七、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将依据国务院、邮电部、北京市有关规定和《放开经营
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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