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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1995年10月23日 颁布单位:邮电部

  关于发布《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邮部〔1995〕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现将《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发布,自1996
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使用国际海事卫星颈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用户申请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简称
INMARSAT陆地移动业务)的管理,维护国家通信主权和安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INMARSAT陆地移动业务的用户。
  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使用INMARSAT陆地移动业务,进行国际、国内移动通
信,属公众通信业务,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简称中国电信)负责经营管理。我国
国际海事卫星系统管理部门妥邮电部委托具体负责此项业务的入网操作管理。具
体办法由中国电信与我国国际海事卫星系统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四条 要求在我国境内使用INMARSAT陆地移动业务的单价和个人(简称用
户),应向中国电信申请办理使用手续。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INMARSAT
陆地移动业务使用证书,用户使用的终端设备原则上由中国电信提供,若用户已
具有自备设备的,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也可以办理使用手续,用户使用该业务的
电台执照,由用户按照规定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办理。
  第五条 获准使用INMARSAT陆地移动业务的用户凭使用证书和电台执照到
(我国国际海事卫星系统)管理部门办理入网启用手续。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擅自使用INMARSAT陆地移动业务。
  第六条 中国电信应将每年度的INMARSAT陆地移动业务用户使用情况汇总
后报送邮电部电信政务司。
  第七条 在我国境内使用lNMARSAT陆地移动业务的国内外用户,除特殊情
况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外,只能通过北京海事卫星系统建立通信。
  第八条 邮电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对INMARSAT陆地移动业务用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者,通信行
业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由邮电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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