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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年04月09日 实施日期:1996年04月09日 颁布单位:邮电部
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邮印〔1996〕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4月8日第
8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
附件: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的管理,据根《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
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它信道(含卫星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三条 邮电部责成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设置计算机信息
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局(以下简称国际出入口局)及其网络管理中心,并负责国际
联网出入口信道的提供和管理。
第四条 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单位(以下简称为互联单
位),应向邮电部申请办理使用国际出入口信道手续。
互联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应提供有效批准文件及有关网络规模、应用范围、
接入单位、所需信道等相关资料。
互联单位在办理手续后,应将前款事项变更情况,每半年向邮电部申报一次。
第五条 邮电部对互联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电信总
局在30日内提供所需的国际出入口信道。未经邮电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为计
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提供出入口信道。
第六条 电信总局应加强国际出入口局和出入口信道的管理,向互联单位提
供优质可靠的服务。
第七条 互联单位使用专用国际信道,按照现行国际出租电路标准收费;对
教育、科研部门内部使用的国际信道资费实行优惠。
第八条 国际出入口局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信息安全检查和采取的相
应措施,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电部责令其停止提供信道,
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相关责任人及其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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