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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电报差错损失赔偿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89年05月24日 实施日期:1989年05月24日 颁布单位: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重申电报差错损失赔偿问题的通知
  (1989年5月24日)
  近来,不少省市邮电管理局向部反映,中国人民银行(1988)391号文件附发
的《银行结算办法》第25条关于“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
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错误,影
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承担责任”的规定。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电部公众电信有关法规相抵角。这个办法在制
定时,涉及邮电部门的条款,并未征求邮电主管部门意见。为此,我部于今年二
月二十七日即以(1989)邮部字98号致函中国人民银行,建议对该办法第25条做
适当修改或做补充说明,但银行至今未复。为避免各地邮电与银行部门对此理解
不同而发生问题。特明确如下:
  一、公众电报通信是传递信息的一种传统的通信方式。但是,由于公众电报
传递环节多。处理手续复杂,以及机线质量等原因,世界各国的邮电部门虽采取
多种措施,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但差错、稽延仍不能完全避免。根据公众电
报通信生产这一特点,国际电信联盟制定的《国际电信公约》(第21条135款)
和我国《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第415条)都明确规定:电报在传递、处理过
程中,由于业务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致使电报失效的,邮电
部门应担负业务上的责任,按规定退还全部报费,所有由于稽延或错误而引起的
其他损失,邮电部门不负赔偿责任。邮电部统一规定格式发电纸背面的“发电须
知”中对此作了详细说明,以提示用户发报时注意,发报人使用这种发电纸发报,
应视为已接受该项条件。
  二、各级邮电部门要切实加强公众电报的技术、业务管理,尽最大努力确保
电报通信质量、时效,力求把差错压缩到最低限度。部电信总局最近专门发了通
知,要求各局改进工作,进一步做好银行电汇通信服务工作。但发生稽延、错误
引起的问题、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银行部门在使用公众电报通信方面,是邮
电业务的直接用户,邮电部门不与银行的客户直接发生关系。
  三、各局要做好业务宣传工作,主动走访并加强与银行部门的联系,积极宣
传公众电报差错处理的有关规定,请银行部门予以理解。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
通信方式逐步得到改进,开放了用户电报、低速数据等新业务,建议银行部门逐
步使用新业务。改变资金划拨业务传统的传递方式,以更好地确保通信质量。
  四、为了明确责任,银行交发汇款电报,均应使用邮电部规定格式并印发“发
电须知”的发电纸,银行可按规定要求自行印制,但使用没有印有“发电须知”
的发电纸交发电报,邮电部门不再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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