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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监督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年03月08日 实施日期:1996年03月08日 颁布单位: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监
督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邮部〔1996〕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局,部直属局级单位,部定
额质监中心: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几年来通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践,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将邮部(1991)61
号文发布的《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邮部(1991)749号文发布
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两个文件合并修改成《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条例》。同时,将邮部(1991)748号发布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审查认证
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考核实施细则》修改成《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监督
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
题,请及时告邮电部计划建设司。
  邮部(1991)61号、748号、749号发布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监督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
  附件一: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加强通信行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结
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将原《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改
为本条例。
  第二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行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为邮电部,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邮电管理局。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授权依法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进
行监督的执法机构。其执法的依据是国家和邮电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
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
  第四条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建设监
理以及为工程中使用的器材,均应按本条例接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
督。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邮电部计划建设司代表邮电部行使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
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通信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法规。
  二、负责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管理并核发证书。
  四、掌握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提出搞好通信工
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
  五、责成并督促相关单位处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监督检查重大质量事
故的调查处理。
  六、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质量监督单位和人员作出表彰与奖励的决
定。
  第六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部省两极管理。邮电部通信工程定
额质监中心,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归口管理,行使总站职能,省、
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设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地市
站或分站。其监督业务受省站领导,行政受地市局领导。
  第七条 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的质量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邮电部发布的有关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
规和技术标准。
  二、对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三、负责通信行业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员资质审查,核发质量监督员资质
证书。
  四、收集、分析工程质量状况,总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并提出搞
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建议,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负责国家及邮电部重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的协调工作,参与工程竣工验
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负责邮电部指定工程项目的直接质量监督。
  七、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及时制定修改监督要点和实施细则。
  八、参与通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指定
检测机构,对有关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九、参与通信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质量检验。
  十、负责组织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培训工作。
  十一、参与邮电部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评审工作。
  第八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邮电部发布的有关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
规及技术标准。
  二、组织管理本辖区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
  三、参与通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核查受监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
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四、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指定检测机
构,对有关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参与通信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质量检验。
  七、负责组织本辖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培训工作。
  八、收集分析工程质量状况,及时向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及主管部
门报告。
  九、参与省局级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评审,并对申报的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
提出质量评定意见。
  第三章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监督员资质
  第九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全
面负责。
  第十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健全的
管理制度和必要的监督手段。
  第十一条 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主管质量监督工作的负责人应由高
级工程师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应由具有工程师
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不得从与该工程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聘用。
  第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应由具有一定设计、施工管理经验的专业技
术人员担任,并应做到:
  一、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和邮电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政策、法规及有
关技术标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处理工程建设质量问题。
  三、经常深入现场,虚心听取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正确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取得证书
后,方可从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章 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权限与责任
  第十五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权限如下:
  一、参与通信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有权对正在进行设计、施工、建设监理
的单位进行抽查、验证,对无证或超范围设计、施工及建设监理者,向有关主管
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不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建设
监理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有权调阅相关资料,对施
工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补救。
  四、对于不重视工程质量,玩忽职守、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低劣,遗留
隐患多的单位,令其停工整顿,并按国家和邮电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建议
有关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五、在工程建设中发现伪劣产品或不合格的器材,有权制止使用。发生重大
质量问题或事故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相关专业检测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为
依据,进行仲裁,并报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处理。
  六、对检验不合格的工程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顿,直到复验合格后方可办理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及质量监督员对受监工程负有监督责任,出现下
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质监员资格。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一、质量监督站不按规定权限进行监督的。
  二、质量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不坚持技术标准。
  三、质量监督员核验工程建设质量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监督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应给予
表彰和嘉奖。
  第五章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范围和程序
  第十八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重点是工程建设中的难工、险工、隐蔽工程和
可能影响通信质量、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的薄弱环节,以及发生事故较多的施工、
监理单位承担的工作项目。
  第十九条 工程初步设计(含一阶段设计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以
内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申报手续(见附件一)。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
督后,应订出监督计划(见附件二),确定监督人员并通知工程各参建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受监工程的以下资料供
核查:
  一、工程设计文件(含概、预算)。
  二、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件(复印件)。
  三、开工报告。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签订的有关质量协议。
  六、设计、施工单位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实验报告或技术鉴定
书。
  七、其它有关质量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初步设计审查阶段介入。主要工作内
容如下:
  一、按工程项目的不同管理权限,由建设单位向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
  二、在审查初步设计时对设计单位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核查,在受理
监督申报时,对施工和建设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核查。
  三、核验在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实验报告或鉴定证
书。
  四、在施工过程中,质监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
系和随工代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工程质量随时进行抽查。发现质量问题填
写《工程质量中间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三)。
  五、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工程完工后,质监机构参与工程验收,并对通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作出
《通信工程质量评定意见》(见附件四)。
  第六章 质量监督费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工程按国家和邮电部的有关规定
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三条 通信工程监督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业
务支出。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四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取的监督费应在当地银行开户、单独
立帐。 
  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布)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每年收取的监督费按一定比
例上缴邮电部定额质监中心,其费用主要用于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争端进行仲裁和处理时,所
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区、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订条
例实施细则,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并抄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和邮电部通信
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设计文件业经
  组织审查,并以     字(    )号文批准。现按《通信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条例》的精神,申报办理监督手续。
  申报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一、工程概况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设计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监理负责人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程概况
  二、付款单位帐户表
  付款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银行地址    邮政编码
  三、提供下列文件参阅,阅后退还我单位。
  (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计    册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计    册
  (四)开工报告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实验报告  份
  (七)其他有关质量文件    份
  附件二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局:
  一、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悉。根据邮电部颁发的《通信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条例》的规定,我站计划由        监督员对该项工程进行
监督,本项目责任监督员为      。联系电话:
  二、我站开户银行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银行地址      邮 编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
    (公章)
      年  月  日
  监  督  工  作  计  划
  附件三 工程质量中间检查记录表
  质量情况及处理情况:
  监督员:      年  月  日
  处理结果:
  施工负责人:
  监督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四 通信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督单位
  开竣工时间
  评定意见
  (监督站章)
  年  月  日
  附录 附件填写说明
  一、附件一至四,做为工程竣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各单位须认真填写。
  二、附件一《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一式两份,建设单位、监督站各执
一份。   三、附件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一式六份,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各执一份,质监站留存两份。(其中一份报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
质监中心)
  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包括:监督人员职责划分、监督方式、方法、步骤、时间
安排以及各参建单位需配合的要求等。
  四、附件三《工程质量中间检查表》填写一式六份,建设、施工、监理、监
督单位各执一份。两份为设计施工单位回执,分别回复监督、监理单位。
  五、附件四《通信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一式五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
监督单位各执一份,是竣工验收和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依程。
  附件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监督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保证质量监督员的技术业
务水平,根据《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部、省两级管理。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下设地市站或分站。其工
程质量监督业务受省(区、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领导,行政受地市局领导。
  第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立必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经
邮电部考核,取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四条 从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经邮电部考核并取得邮电部
颁发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证》,方可上岗行使监督职能。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分为“专职监督员,和“项目监督员”两类。两类监督
人员具有相同的工程质量监督职责。
  第五条 邮电部计划建设司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审查认证主管部
门。
  第二章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质审查认证
  第六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是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具备下列条
件:
  一、与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无隶属关系。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领导班子,站长应是具有通信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以上人员担任。
  三、专职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专业技术干部不得少于全站人员的三分之二。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监督手段。
  五、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质审查认证程序如下:
  一、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质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向邮电部申报,
申报时应填写以下表格:
  1、《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申报表》(附表1)
  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简历表》(附表2)
  3、《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成员表》(附表3)
  以上表格一式三份,报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初审。
  二、各省(区、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地市站或分站的资质由相关邮电管理局
参照本办法进行初审,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批准,并发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
资质证》。
  第八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站长发生变更时,应按程序重新审查核发
证件。
  第三章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考核认证
  第九条 质量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从事通信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管理工作
五年以上的资历。
  二、掌握相关专业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和质量检查、检测,以
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三、熟悉国家和部颁通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的方针、
政策。 
  四、身体健康,能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检测工作。
  五、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严于律已,不谋私利。
  第十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和质量监督员须经业务考核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考核、审查认证程序如下:
  一、申报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时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申报表》
一式两份,由省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初审后,报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
审批。
  二、各省(区、市)根据工程情况聘任的质量监督员由各省(区、市)通信工程
质量监督站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审批。
  三、质量监督员(含项目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由邮电部或邮电部授权各
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组织。有关培训资料和考核命题由邮电部统一安排,经审
查考核合格者,质量监督员由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核发《通信工程质量
监督员证》和质量监督员胸卡;项目质量监督员由各省(区、市)核发质量监督员
胸卡(胸卡由邮电部统一订制)。
  第十二条 持证的质量监督员必须定期(暂定为两年)进行登记注册。对于调
离质监工作或未按期注册,其质量监督员证件予以注销。
  第四章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和质量监督员资格考核认证经费
  第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审查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考核及
注册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申报表(略)
  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简历表(略)
  3、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成员表(略)
  4、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项目质监员)资格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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