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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宜与外商合营邮电通信的报告

颁布日期:1984年07月21日 实施日期:1984年07月21日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邮电部关于不宜与外商合营邮电通信的报告
  国办发(198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邮电部《关于不宜与外商合营邮电通信的报告》转发给
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保护国家邮电通信的机密安全,除国务院已批准的深圳经济特区的市内电
话(不包括党政部门另建的电话网)与外商合营外,其它经济特区和进一步开放的
沿海城市,均不宜与外商合营邮电通信,为了改变目前我国邮电通信事业不适应
对外开放需要的落后状况,邮电部已拟订了具体解决办法,请各地区和各有关部
门积极配合,予以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不宜与外商合营邮电通信的报告
  国务院:
  最近,有些省、市提出与外商合资经营邮电通信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邮电
通信事业落后,很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在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邮
电通信能力增长缓慢,与这些地区对通信的迫切需要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提出
这个问题是可以理解的。但考虑到:(一)我国的邮电通信网拒负着传递党和国家
机密信息的任务,如与外商合营,就会给外国人通过电话网搞窃听,窃密以可乘
之机,将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安全;(二)我国的通信网是按平战结合的方针组织
的,如与外商合营,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就会给我们带来困难;(三)外商与我合
营,我们在经济上也不合算,因其投资也是用的贷款,在利润分成和业务资费结
算等方而都索取较多,与其如此,不如我们自己贷款经营;(四)据我们了解,目
前世界上的主权国家在通信方面都不与外商合营。因此我们认为,除深圳的市内
电话已经中央批准与外商实行合营以外,不宜再在其他地方与外商合营通信。
  为了使邮电通信适应当前新形势,特别是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建设的需
要,我们先后召开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长会议和沿海开放城
市邮电通信工作座谈会,着重讨论了加快邮电通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步骤。在
指导思想上,明确了必须改变邮电部门的独家经营思想和官商作风,进一步放宽
政策,实行多种经济形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层次,多渠道地筹集资金,
并尽可能以较少的投资建设较多的通信设施。市内电话特别是经济特区和沿海开
放城市的市内电话,必须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集
体经济单位的积极性,大力争取地方投资、用户集资,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建设
和合资经营。经地方政府批准,可以发行股票或建设债券,有偿吸收地方资金。
对广东、福建等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继续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充分
发挥这些地方的优势,放手利用外资,吸收侨资进行通信建设。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邮电部
  一九八四年七月九日
  邮电部关于重申不与外商合营邮电通信的通知
  (1992年6月20日)
  最近,在一些地区出现外商试图与邮电部门成其它单位合营无线寻呼或移动
电话等通信业务的问题,个别地方还拟定了向外商转让本地电话网建设、经营权
的具体办法。这些做法违背国家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必须予以制止。
  邮电通信涉及国家主权,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允许外国人经营。中央、
国务院多次重申邮电通信不宜与外商合营。一九八四年七月,经国务院批准,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邮电部报告,明确规定不宜与外商合营邮电通信;同年十二月,
中央书记处对邮电工作的“六条指示”中也明确提出,邮电通信各种业务的管理
权必须由我国邮电部门掌握,国务院一九九零年重申“外商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
或参与经营邮电通信业务”;一九九零年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
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即使在成片土地开发区内,邮电通信也必须
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因此,各级邮电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家政策、
法规规定,紧紧依靠各级地方政府,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坚决制止外商在我
境内经营或参与经营邮电通信业务。
  各级邮电部门要按照今年中央2号和4号文件的精神,根据部《关于进一步
解放思规,深化改革,加快通信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认清形势,抓住时机,
用好现行政策,依靠各级政府的支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及
时调整发展目标,广泛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步伐。通信建设项目缺口资金要
大胆利用外资,采用贷款、租赁等方式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要积极发展各项邮
电业务,迅速采取措施,提高通信能力,满足社会需要。
  各级邮电部门要根据上述精神主动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作好宣传解
释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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