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受理申办、补办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通告 邮部〔1993〕718号 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邮电部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一日发布了《从事放开经 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办法”),决定自一九九三 年十一月一日开始受理申办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对以前已经从事放开经营电信 业务的单位,必须按《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补办 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经审查不具备开办条件的不得继续 经营,并按《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凡申办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由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负责审批;申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放开经营 电信业务的,由邮电部负责审批。 特此通告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