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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颁布日期:2007年06月04日 实施日期:2007年06月04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为切实履行市局、总队法定职责,进一步提升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能力和工作质量,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各项制度,体现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工作的严肃性、程序性和民主性,确保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审查委员会议事原则

  1.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履行职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审查、处理案件。

  2.根据事实、证据以及履行程序情况作出公平、公正的合理裁量。

  3.审查、处理案件实行集体议事、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即为审查委员会决定。

  4.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作出的处理决定,任何人不得逾越权限擅自变更,执行部门应予落实。

  二、审查委员会议事范围及工作职责

  5.研究、讨论市局、总队对情节复杂或者有影响的统计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以市局名义拟作出3万元以上、以总队名义拟作出2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6.听取市局、总队的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审议听证主持人对案件的听证调查意见及处理意见,并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提请局队长联席办公会议审议作出决定。

  7.听取市局、总队(在新《统计法》出台之前,总队的行政复议职责待国家统计局授权)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决定报告;审查区县统计局、调查队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依据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有无明显不当。

  听取市局作为被申请人提交市政府或者国家统计局的复议答辩书,以及总队作为被申请人提交国家统计局的复议答辩书;通报上级复议机关送达市局、总队的行政复议决定,总结、分析案例。

   8.研究、讨论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原则、方法和指导性意见,责成相关部门具体落实。

  9.研究、讨论行政执法以及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统计制度方法执行和执法检查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审查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

  10.审查委员会由市局、总队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长、总队长以及法规处(合属)、设计管理处(合属)、核算处、执法检查大队、监察处(合属)及相关业务部门(指与案件有关的部门)的处长、队长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法规处(合属)负责具体工作。

  11.会议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长或总队长召集和主持。主持人可以根据案情或议题,邀请主管统计制度方法,纪检监察的局、队领导,市局总队聘用的法律顾问或有关人员参加。

  12.会议由法规处(合属)处长根据统计违法案件移送及审理情况确定议题并提请召开,必要时主管局长、总队长也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13.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于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14.会议所讨论案件涉及有关专业部门的,其处(队)长必须参加。确有要事不能参加的,应当就所讨论案件提出书面意见,或者明确委托人员代表本人行使职责,并对其所提出的意见负责。

  15.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实行民主集中制,以表决形式达成最终意见,形成集体决定。

  当案件处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提交局队长联席办公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

  1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提交审查委员会讨论:

  (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不当,需要重新组织调查或者补充证据的;

  (2)案卷材料不全,缺少对执法检查单位的处理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法规处(合属)审核意见之一的。

  1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会议:

  (1)参会人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调的;

  (2)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18.会议应当完整、翔实地记录所研究讨论议题的真实情况和最终决定的形成情况,对于不同意见应予记载,并收入所审查案件的卷宗。

  19.法规处(合属)负责整理、记录会议讨论内容,并经与会人员逐一签字确认,交由执行部门对讨论决定事项予以落实。需要时,起草会议纪要。

  20.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开的,由法规处(合属)负责起草新闻稿,报局长、总队长审定,由新闻发言人或者局长、总队长委托的人员对社会发布。

  四、审查委员会议事程序

  21.法规处(合属)在审查委员会议召开两日前,将执法检查终结报告、拟处罚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执法大队审理意见以及法规处(合属)审核意见等案件材料,送主管局长、总队长及委员会成员。

  举行听证的,提交听证报告。受理行政复议并决定变更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提交复议决定报告;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提交复议答辩书。

  22.议事程序如下:

  (1)执法检查部门向与会人员全面说明案件基本情况(包括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2)法规处(合属)向与会人员说明案件审核情况(包括执行统计制度、检查程序、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是否存在处罚失当),阐述审核意见;

  举行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向与会人员说明听证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陈述申辩情况、新证据),阐述听证意见;

  组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由法规处(合属)做复议决定说明;被提起行政复议的,由执法队阐述复议答辩意见。

  (3)与会人员根据《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就案件处理发表各自意见。案件所涉及专业部门的处(队)长作重点发言,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4)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表决形式集中多数人意见,形成最终处理决定。

  23.会议在研究统计执法涉及相关统计制度方法适用问题时,责成有关专业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形成书面材料。

  五、审查委员会决定的执行与督办

  24.执法检查部门根据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负责落实相关事项。特殊情况必须改变决定的,应当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复议,经审查委员会重新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25.审查委员会所议定事项,由局队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报告主管局长、总队长。

  26.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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