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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案件备案与报告制度

颁布日期:2007年06月04日 实施日期:2007年06月04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执法监督,落实国家统计局第9号令《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对统计违法案件备案与报告工作事项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以下简称市局、总队)专职执法机构及其各专业部门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区县统计局及其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以下简称区县局队)查处的案件,依照本制度规定向市局、总队法规处/法规制度处备案与报告,并由法规处/法规制度处向国家统计局备案与报告。

  第三条 市局、总队各部门及区县局队查处的下列案件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报告: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市局、总队各部门及区县局队认为应当报告的案件。

  第四条 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7日内备案:

  (一)罚款2万元以上的;

  (二)经市局(区县局)、总队(区县局队)重大、复杂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含行政处罚听证)的;

  (三)经市局(区县局)、总队(区县局队)长联席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的;

  (四)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五)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

  (六)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七)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八)按照第三条规定已经立案报告的各类案件。

  第五条 市局、总队各部门及区县局队在报告案件或者备案案件时,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执法检查报告;

  (二)立案呈批表;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书;

  (四)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呈批表;

  (五)向复议机关提交的答复书;

  (六)向法院提交的答辩书;

  (七)市局、总队法规处/法规制度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案件材料应当规范整齐,内容格式应当按照《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下发2007年政府统计系统执法文书及简易执法程序的通知》(京统发[2007]4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 市局、总队法规处/法规制度处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对统计违法案件备案与报告工作的要求,及时将全市重大或者重要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向国家统计局履行备案或者报告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本制度所规定违法案件备案与报告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局、总队法规处/法规制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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