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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4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4月1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商品交易市场:

  商品交易市场作为商品流通的一种业态形式,起着集散商品、传递信息、服务产销的作用。近年来,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不断发展,门类日益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专业化分工更加明细,经营环境不断改善,在活跃商品流通、扩大就业、方便居民生活、满足消费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对市场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亟待完善。为了规范和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地提供市场信息,现就有关要求和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

  各商品交易市场要严格按照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制发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认真填报《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年报(E120-1表)、《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成交额》年报(E120-2表)、《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商品成交量》年报(E120-3表)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月报(E220表)。按时向所在地区县统计部门报送报表,完成统计上报任务。

  二、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统计调查方法

  根据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自身的特点和市场类别的多样性,要采取以下不同的统计调查方法进行市场统计。

  (一)全面调查方法

  全面调查方法主要适用于市场成交额较大,在成交时一般具有销售凭证,商品售后服务也比较完善的市场,如药材药品及医疗器材市场、机动车市场、家具市场、金属材料市场、煤炭市场、木材市场、建材装饰材料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对这类市场要采取按销售凭证统计成交情况的全面调查的统计方法。

  (二)以进货量代成交量方法

  以进货量代成交量方法主要适用于经营者根据商品的销售量决定进货量,并且市场对进货量进行登记的市场。如粮油市场、农产品综合市场、干鲜果品市场、水产品市场、蔬菜市场、肉禽蛋市场等。对这类市场的商品交易情况以市场主办者在商品进入市场时的进货登记为准。应采取以进货量代成交量的统计方法。

  (三)抽样调查方法

  抽样调查方法主要适用于市场摊位较多,难以进行全面统计的市场。如食品饮料烟酒市场、土畜产品市场、工业品综合市场、纺织品服装鞋帽市场、旧货市场、小商品市场、五金电料市场、文化、音像、书报杂志市场、计算机市场、通讯器材市场、花卉市场、汽车配件市场和其他市场等。对这类市场要采取抽样调查的统计方法。

  各商品交易市场应根据本市场类别确认统计调查方法,并于2007年6月底前,将拟采用的调查方法上报区县统计局审核认定后方可实施。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各商品交易市场采集的数据必须反映商品交易实际情况,保证数据质量。

  三、确定人员负责市场统计工作

  各商品交易市场应根据统计任务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应设有专职统计人员;亿元以下商品交易市场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商品交易市场也可聘用调查员,负责市场统计工作。商品交易市场的统计人员应与其承担的统计任务相适应。当统计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应先补后调并进行统计工作交接。

  商品交易市场统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及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接受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和区县统计局的指导,对本市场的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建立健全市场统计基础工作

  各市场主办单位应指导并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销售记录,并以此作为市场统计的原始依据,确保源头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

  各市场主办单位要建立市场销售台帐,记录汇总被调查者的数据,并以此为依据完成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制发的统计报表。同时应保存一份上报的统计表作为存档资料以备查。各市场要根据市场特点,采取科学的方法对市场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若数据变化较大,要上报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和原因,切实反映市场经营情况。

  五、树立法律意识,坚持依法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各市场主办单位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向统计部门如实提供资料。各区县统计局负责向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内商户宣传《统计法》,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统计机构、人员设置、销售台帐的建立、数据的采集、审核评估、汇总上报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加大对违反统计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市场的管理

  各级商务、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相互配合,统一信息平台,沟通信息,资源共享,共同监测市场动态,搞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与管理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场统计工作,收集、汇总统计资料,提供市场统计信息;商务部门负责提供市场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有关信息,督促市场做好市场管理与信息提供工作;工商部门配合提供商品交易市场名录资料等有关信息,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市场统计工作;税务部门配合提供市场纳税资料,协助统计部门掌握市场状况。

  各商品交易市场要严格按照各部门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基础建设与管理工作,保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未尽事宜,请联系当地区县统计局。

附件:商品交易市场抽样调查方法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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