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委办局文件 >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统计局印发《关于整合统计数据资源加强信息共享的实施意见》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24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统计局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3号)要求,北京市统计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整合统计数据资源加强信息共享的实施意见》等三个相关配套文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上三个配套文件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统计工作。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3号)的要求,为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流程,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数据质量评估

  数据质量评估是各部门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依法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判断,对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核实,对统计数据进行最终确认的过程。通过评估,及时掌握统计数据的可靠程度或差错率的大小,系统查找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数据质量;同时促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统计调查方法规范及各部门统计数据衔接,以更好地满足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的需要。

  二、数据质量评估的原则

  1.规范性原则。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应建立在科学规范的方法之上。各部门应逐步建立适合本部门特点的评估方式,以系统配套的方法保证评估结果,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

  2.整体性原则。各种经济社会现象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反映着客观经济规律,共同构成社会经济运行的有机整体。统计数据质量评估,要充分利用经济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设置检验方法和机制,发现其运行规律,从宏观角度整体把握数据质量。

  3.数出有据原则。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范围,核准调查单位,确保填报单位数量的完整。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报表的统计口径范围,检查填报单位数量,保证填报单位不重不漏。

  三、数据质量评估的范围

  各部门应重点对提交给市领导、全市重要会议涉及的统计数据以及统计公报、统计报告、统计出版物、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各种新闻媒体形式发布的主要数据进行质量评估。

  四、数据质量评估的方法

  1.历史数据对比法。各部门应将本部门所掌握的历史数据进行分类整理,通过历史数据观察数据变化规律,从而验证数据质量。通常以同比发展速度进行判断。评估时应根据各种指标发展特点,重点对同比发展速度增幅(或降幅)较大的数据进行审核。历史数据对比法包括同比和环比两种方式。同比即将报告期数据与历史同期数据进行对比,观察数据的增减变动幅度;环比即将本报告期数据与前一时期数据进行对比,观察数据逐期变动的程度。
  
  一般地,基层数据同比或环比增减变动幅度大于30%时,应要求调查单位说明变动原因;总量数据同比或环比变动幅度超过15%,应在审核确定的基础上做出变动说明;对于重大的基层数据或综合数据发生变动,也应做出变动说明。

  2.极值与众数判断法。按照基层单位类型、行业、规模等特点确定指标数据的最小值、最大值及众数,划定指标数据合理的变动区间,对区间外的数据进行重点审核。对本部门指标数据有重大影响的基层单位情况应随时掌握,及时了解数据变动原因;对于汇总指标要根据历史数据,确定极值及众数,对极值与众数外的数据进行重点审核。

  3.结构审核法。通过汇总表分组当中的“按注册类型分”、“按行业分”、“按区县分”、“按功能区分”等分组情况,分析数据的变化。可从比重、增减幅度上观察、审核数据质量。

  4.经验审核法。针对报表中指标间逻辑关系仅靠计算机程序审核无法确认、量化,或有些审核虽设定数量界限,但界限较宽不好判定的情况,需要增加人工经验审核。

  5.匹配判断法。与相关部门提供或发布的有关数据进行对比验证。

  五、数据质量评估的组织方式

  1.内部联审方式。部门产生的日常性统计数据应以内部联审的方式进行,联合相关处室对指标数据进行评估确定,同时加强对二级综合部门数据质量日常检查工作。部门的年度数据对外提供前,应要求二级综合部门进行互审,以确保数据质量。

  2.外部联审方式。如果指标涉及多个部门,应与各有关部门联合,共同对指标数据进行全市性的审核评估。

  3.专家审核方式。在对经济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的数据进行调整或对反映全市重大经济社会的历史指标数据进行修正时,应邀请该行业的专家共同进行审核。

  六、工作要求

  1.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指标特点,于2007年底前建立和完善数据质量评估制度。

  2.各部门应将数据质量评估作为数据报送和发布前的必经程序。对主要统计指标数据按季、年的频率进行质量评估,要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属性的填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和复查,综合运用多种质量评估方法进行系统分析,论证主要指标数据的质量情况和准确程度。

  3.各部门应在可比的前提下将当期指标数据与历史数据比较。不同时期的指标或涉及与其他部门指标做数据比较时,应严格遵循指标的可比性原则,即在指标含义、口径范围、计量单位等相同的前提下进行指标的比较评估。

  4.各部门在设计调查表时,应建立表内指标及表间相关指标的逻辑审核关系式,作为评估数据的重要依据。涉及与其他部门有关的指标,应结合相关部门提供或发布的数据进行逻辑验证。

  5.各部门要建立原始数据质量评估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基层数据、汇总数据、数据审核关系、评估方法、数据变动说明等。

  关于整合统计数据资源加强信息共享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京发〔2006〕9号)文件中关于“建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数据库(以下简称宏观库),整合规范全市各级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的要求,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宏观决策以及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满足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服务的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整合本市各部门统计数据资源,加强信息共享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部门包括:生成和掌握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各类统计数据资源的市委和市政府的组成部门、专门机构、直属机构以及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单位。

  二、本实施意见所指的统计数据资源包括: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以及经北京市统计局审批(备案)后开展统计调查获取的统计数据或通过本部门统计调查或者行政记录等方式取得的,反映全市某方面经济、社会情况的数据资源。

  三、统计数据资源的内容包括:市、区县和部门领导要求统计机构提供的各类数据;用于监测评价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数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宏观库建设所需的数据。具体指标根据需要每年进行调整和确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北京市统计调查制度和北京市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中的全部数据;

  (二)宏观库统计指标体系中的全部统计数据,包括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科技、城市建设、人民生活等方面的数据;

  (三)为北京市“两会”(市人代会和市政协会)提供的初步统计数据;

  (四)各项法定的专项调查数据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领导机关需要的其它数据。

  四、市统计局作为全市整合统计数据资源加强信息共享的主要责任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市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与各部门协商确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负责完善统计分类标准、规定统计口径范围、规范指标计算方法,建立健全各项统计标准。

  (二)负责牵头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宏观库建设,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各共建单位开展需求调研和分析工作;

  2.负责研究、设计和建立面向管理需求,密切结合各部门业务工作实际,数据质量有制度保障的宏观库指标体系;

  3.负责制定部门间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的工作制度,提供《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数据库信息共享协议》范本,与相关部门商议、确认共享信息的内容、权限、时间、方式等,在此基础上确定全市信息共享目录;

  4.根据监测评价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负责修订统计调查制度,补充新的调查项目,更新、完善宏观库指标体系;

  5.负责对数据资源的协调整合,对宏观库的主要指标数据进行汇集、整理、审核及质量评估;

  6.负责制定宏观库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和分阶段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建设工作;

  7.负责整合全市数据,搭建宏观库统计数据查询平台,向党政领导、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收集的部门统计数据。

  (三)负责制定全市数据质量评估和信息发布制度, 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工作流程

  (四)根据整合数据资源的要求,开展对部门统计人员的培训。

  五、各有关部门作为整合统计数据资源加强信息共享的相关责任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统计局修订本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及时补充反映首都特点和城市功能定位的指标内容,建立调查制度,并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二)按照数据质量评估的要求,对所提交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并对报出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按照《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数据库信息共享协议》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规定,按时向统计部门提交统计数据;做好信息共享目录的维护和完善工作。

  (四)配合市统计局共同确认与本部门相关的宏观库指标体系,并明确统计指标采集频率、口径、权限、范围等。及时将新建和修订后的制度所涉及的重要指标纳入宏观库指标体系。

  (五)按照共建、共享、共管的原则参与宏观库建设,提出和确认共享需求,参与指标体系、业务标准及数据标准研究和确认,完成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主题库建设。

  (六)各部门应明确负责整合统计数据资源加强信息共享工作的主管领导、具体部门及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落实好相关工作。

  (七)各部门向市统计局提交的统计数据需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并通过网络传输的方式交换统计数据。

  (八)各部门应按照《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数据库信息共享协议》,在每年12月15日前,确认信息共享目录。如遇调整或新增调查制度,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市统计局,并说明共享目录的具体更改内容。

  (九)各部门的统计调查数据需经国家部委等上级主管部门确认或备案的,相关部门应将初步汇总数据先期提交市统计局,待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及时更正最终数据,并注明数据调整原因。

  六、建立全市部门统计协调机制。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定期召开各部门协调会,审议分析全市统计工作的形势,部署安排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协调推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数据库建设,研究解决应急状态下的统计数据采集和报送问题。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统计标准和部门报表制度,制定推进数据资源共享的各项规定,逐步杜绝数出多门等问题,协调解决满足不同需求数据的收集等问题。

  七、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部门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京发〔2006〕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3号),加强和规范本市各部门发布全市性统计信息工作,明确各部门发布统计信息的工作职责,保证和提高所发布统计信息的一致性、及时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生成和掌握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各类统计数据资源的市委和市政府的组成部门、专门机构、直属机构以及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单位。
 
  二、本办法所称全市性统计信息是指各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规定,经北京市统计局审批(备案),或通过行政记录等方法取得的反映全市某方面情况的统计数据资料。


  三、全市性统计信息的发布是指通过公开出版物或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各种新闻媒体发布的统计信息。

  四、市统计局是全市统计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负责组织制定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发布目录(样式见附表);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统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负责发布有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信息。

  五、各部门负责发布本部门的全市性统计信息,发布的统计信息应符合国家、地方、部门统计制度及标准,符合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评估等流程规范,对所发布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布时,应按照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向社会公布主要指标的涵义、调查方法等内容。各部门发布的本系统统计数据,应当与提供给统计主管部门的有关统计数据一致。

  六、各部门应指定负责统计信息发布工作的专门机构,明确主管领导、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职责。

  七、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的全市性统计信息发布目录,目录包括发布的指标名称、口径范围、数据来源、调查方法、指标解释、发布频率及时间、发布范围、发布方式等内容。

  八、各部门应将所制定的信息发布目录报市统计局确认备案,履行确认备案手续的信息方可向社会公布。情况紧急,不能履行备案手续的,应即时向市统计局说明情况,事后履行备案手续。

  九、各部门需发布统计信息目录以外的统计信息时,应于发布前向市统计局备案,并将统计信息补充到本部门信息发布目录。情况紧急,不能履行备案手续的,应即时向市统计局说明情况,事后履行备案手续。

  发布目录的变更(新增或删减指标)均按此流程进行。

  十、市统计局具体负责信息发布目录的确认备案工作,按照数出一门、确保数据质量的原则,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于10个工作日内履行确认备案职责。

  十一、各部门向市领导或全市重要会议提供的统计数据,必须与已发布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提供制度范围以外的统计数据必须说明统计口径、统计范围、调查方法和指标含义。

  十二、统计信息发布实行责任追究制。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统计信息,对领导决策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应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