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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日期:1998年04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04月3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统计局

  为了有效组织《统计岗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放和管理,根据《北京市统计人中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发证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的专、兼职人员,为发证对象。具体指:人口和劳动力统计;国民财富统计;农、林、牧、渔、水利业统计;工业统计;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统计;建筑业统计;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统计;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仓储业统计;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统计;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统计;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统计;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统计;金融保险业统计;财政和财务统计;物价统计;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人民生活统计;政治、法律和民政统计等。

  但下列人员除外,如核算、记录、收银和财产登记等人员。

  二、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负责《证书》发放工作的统一组织与协调。办理《证书》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报送关系,市统计局负责市属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和报表报送关系在市统计局的中央在京单位及无主管单位;区、县统计局负责本区、县所属单位及报表报送关系在区、县统计局的中央在京单位及无主管单位。 
  市和区、县属各部门以及乡、镇、街道负责对所属单位统计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统一注册,报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复审后办理《证书》。 
  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级无主管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统计人中进行资格审核,统一注册,报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复审后办理《证书》。 
  三、办理《证书》条件和办法

  (一)具备《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并接受过全市统计法律、法规培训以及接受过统计员及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全市统计岗位培训的人员发给《证书》。

  (二)办理《证书》持下列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统计中专以上学历证明; 
  其他经济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明及学习成绩册;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培训及考试结果的证明; 
  参加全市统计岗位培训的结业证书。 
  除以上相关证件或者证明,还必须有接受过全市统计法律、法规培训的证书或者证明。

  (三)办理《证书》时间:

  每月20日为市和区、县统计局办证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四、统计岗位培训办法 

  培训和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统计局负责全市培训和考试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实行统一培训、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制发培训合格证。培训和考试的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统计局按照统计报表报送关系分别组织实施,市属单位参加培训的人员也可以就近参加区、县的培训和考试。 
  培训范围:不具备《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发证条件的现岗位统计人员和准备上统计岗位的人员。 
  培训内容:统计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统计学原理及统计实务。 
  培训和考试时间:每年5月至10月进行培训和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几项具体规定 

  持证统计人员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市统计局负责全市持证统计人员的管理;市属各部门,各区、县统计局及中央在京各综合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属持证统计人中的管理;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持证统计人员的管理。 
  其他经济类专业毕业人员,必须系统学习过《统计学原理》,并考试合格。 
  《证书》每两年验证一次,逢0、2、4、6、8年份的6至8月为验证时间。凡超过全市统一规定验证时间不验证的,《证书》无效。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8月1日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北京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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