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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统计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1997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央在京单位;京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统计局;各区、县计划委员会(计划经济委员会);各区、县经济委员会;各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地检查和监督房屋开复工计划执行情况,确保统计数字质量,现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统计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统计登记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统字[1996]249号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统计登记办法》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工统计登记的具体规定
  1、登记范围 1997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计划总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或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他投资建设项目,均实行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
  2、登记时间 领取开工证之前,到指定地点进行开工统计登记。
  3、登记地点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及中央在京统计直报单位(见附件一)所属的建设单位在北京市统计局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其他建设单位在单位所在区、县统计局办理登记。
  4、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需携带项目当年投资计划、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到统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二),经本部门及市统计局或区、县统计局验收盖章后签发《建设项目统计登记证》,同时在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上加盖统计部门印章。《建设项目统计登记证》由建设单位留存,统计登记表一份由负责登记的统计局留存,一份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5、建设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投资统计制度,指定统计人员,按照现行统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完建设项目开工统计登记后按时向当地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投资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统计人员如有调动,必须选配适当人员接替,统计工作不得中断。
  二、竣工项目统计登记的具体规定
  1、登记范围1997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计划总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他投资建设项目,均实行竣工统计登记。
  2、登记时间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竣工统计登记。
  3、登记地点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及中央在京统计直报单位所属的建设单位在北京市统计局办理竣工统计登记;其他建设单位在单位所在区、县统计局办理登记。
  4、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需携带项目竣工验收签定书、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及《建设项目统计登记证》等有关文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竣工项目统计登记表一式两份,经统计部门核准盖章。《建设项目统计登记证》由市统计局或区、县统计局核准注销,统计登记表一份由负责登记的统计局留存,一份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5、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市统计局或区、县统计局将参加验收,对工程建设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各项投资指标计算方法、数据质量和经济效益情况等,作出全面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参加验收的统计部门应同办理开工登记的统计部门一致。
  三、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规定
  1、为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搞好优质服务,各级计划、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加强协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主动向计划等有关部门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资料,各局、总公司及各区县计委(计经委)、经委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要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为统计部门开展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2、国家统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检查组,不定期地对各地新开工项目的统计登记和竣工项目统计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北京市统计局也将会同北京市计委、北京市经委、北京市建委共同组织对建设项目统计登记的检查,如发现违反本《通知》精神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3、对于建设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制度,各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市和区、县统计局要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办理统计登记于续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或虽办理了统计登记手续但未按统计制度报送统计报表的,将视情节轻重依照《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其他
  1、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统计登记表、《建设项目统计登记证》及有关资料由北京市统计局商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北京市统计局统一印刷并负责解释。
  2、办理统计登记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1996]第066号《关于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所规定的统计登记收费标准收取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
  3、本实施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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