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委办局文件 >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11年12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

  现将《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标准表
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P020120104532433287946.doc

附件2:全面评价表
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P020120104532433421650.doc

附件3:创优服务评价表
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P020120104532433604468.doc

附件4:综合评价表
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P020120104532433668824.doc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供热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推进供热节能减排和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供热管理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供热单位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评价,是指从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运行、供热设施、经营管理、基础管理等方面对供热单位进行评价。

  第四条 开展供热单位评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标准统一、社会参与、分类统筹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根据评价结果对供热单位划分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市和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供热单位评价活动。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供热单位的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方法

  第七条 供热单位的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热质量(ZL),包括按时供热,达标供热,保低控高;

  (二)供热服务(FW),包括主动服务,及时服务,文明服务;

  (三)供热运行(YN),包括安全运行,稳定运行,节能运行;

  (四)供热设施(SS),包括热源(热力站)、管网、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设备设施的状况及节能计量装置的安装状况;

  (五)供热经营管理(JY),包括收费管理,能耗管理,成本管理;

  (六)供热基础管理(JC),包括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制度管理。

  第八条 根据评价内容将供热单位的评价分为全面评价(QM)和创优服务评价(CY)两类:

  (一)对本办法中第七条的全部六项内容分别根据评分标准评价后,将全部单项评价结果汇总后的评价称为全面评价(QM);

  (二)对本办法中第七条的前两项内容分别根据评分标准评价后,将前两项的单项评价结果汇总后的评价称为创优服务评价(CY)。

  第九条 供热单位评价可以分别按照单位自评、行业评价和社会评价等三种形式对供热单位进行评价。

  (一)单位自评,是指供热单位自身对照评价内容及标准进行评价;

  (二)行业评价,是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根据评价内容及标准对供热单位进行评价;

  (三)社会评价,是指组织社会公众或者热用户,根据创优服务评价内容及标准对供热单位进行创优服务评价(CY)。

  采用单位自评和行业评价形式时,既可以是全面评价(QM),也可以是创优服务评价;采用社会评价时,一般为创优服务评价(CY)。

  第十条 将单位自评、行业评价和社会评价的结果进行综合的称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可以是全面评价(QM),也可以是创优服务评价。

第三章 评分标准与评价等级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第七条的全部六项内容中,每个单项的评价满分分值均为100分。

  全面评价(QM)的满分按100分计,其中的六个单项分值如下:

  供热质量(ZL)30分,供热服务(FW)20分,供热运行(YX)10分,供热设施(SS)10分,供热经营管理(JG)10分,供热基础管理(JG)20分(见《全面评价表》)。即:

  QM=ZL+FW+YX+SS+JY+JC=30+20+10+10+10+20=100

  创优服务评价(CY)的满分按100分计,其中的供热质量(ZL)60分,供热服务(FW)40分(见《创优服务评价表》)。即:

  CY=ZL+FW=60+40=100分

  综合评价的满分按100分计,其中单位自评20分,行业评价40分,社会评价40分(详见《综合评价表》)。即:

  综合评价=单位自评+行业评价+社会评价=20+40+40=100分

  第十二条 比照每一项评价的具体内容及分值,根据供热单位达到的不同程度分为三档计分,评价具体内容及标准见附件《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标准表》。

  第十三条 对于供热单位和锅炉房全面评价、创优服务评价、综合评价的结果,可根据评价结果的分值由高到低划分以下四个等级:

  (一)一级:90-100分;

  (二)二级:80-89分;

  (三)三级:60-79分;

  (四)四级:60分以下。

  三级(含)以上的供热单位和锅炉房,为评价达标单位。

  第十四条 对于供热单位和锅炉房的最终评级,根据组织的行业全面评价结果或者综合评价结果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时给予加分:

  (一)积极开展节能改造,建立完善的能耗统计与监测体系的;

  (二)积极开展计量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的;

  (三)积极完成政府指令供热任务,主动承担弃管供热单位的供热任务;

  (四)积极参加政府和行业开展的大型活动,且成绩突出的。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时给予降级处理:

  (一)发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供热范围,或弃管供热设施,引发用户不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间或市政府要求的时间开始供热,在规定时间或市政府要求的时间之前,提前结束供热的;

  (四)个别用户长期室温不达标,多次投诉无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因种种原因,出现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的情况。

第四章 评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供热单位的评价,可以根据不同评价类别和特点采取日常信息采集、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组织评价。

  (一)对评价的某一具体内容可以采取日常信息采集方式进行评价;

  (二)对于创优服务评价,主要在冬季采暖期间开展单位自评、行业评价或社会评价,评价周期可以按月或采暖季为单位进行;

  (三)对于全面评价,可以在冬季采暖期间或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开展单位自评、行业评价或社会评价,评价周期可以采暖季或不超过三个采暖季为单位进行。

  (四)区域锅炉供热面积大于100万平方米的供热单位,可以热力站为单元开展评价工作;热电联产城市热网集中供热,可以热力站为单元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对供热单位的评价实行档案管理和动态管理。供热主管部门应将组织对供热单位的评价及结果存档。

  第十九条 建立不达标供热单位评价修复制度。对于评价后不达标供热单位,鼓励供热单位及时主动整改,整改后,经供热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重新评价达标的,由评价方出具整改达标意见书,计入供热单位评价档案,但不再按照重新评价后的级别确认,仅按达标级别确认。

  第二十条 通过供热单位评价,树立供热行业首善标准优质服务代表,开展北京市供热行业优秀供热单位评比表彰。

  第二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供热单位评价等级确定后,可根据评价结果向供热单位颁发相应等级证书和标识牌,并向社会公布;供热单位评价等级发生变更的,应当颁发新的等级证书和标识牌,并将原证书、标识牌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