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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加快推进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09月09日 实施日期:2011年09月0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3号),做好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要督促供热单位,认真统计、落实供热范围内的公共机构,主动配合公共机构开展供热计量改造工作,会同公共机构制定改造方案、选购安装热量表,并参与改造项目验收。

  二、供热单位对于已安装热量表的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从2011年冬采暖季起,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容发〔2010〕19号)和《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0〕1731号)的要求,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三、热量表安装前应依法送法定检定机构进行首次检定。供热单位应与公共机构和供热计量装置提供商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供热计量装置在运行维护、售后服务、首次检定、周期检定等方面的责任。

  四、供热单位应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要求,进行热源(热力站)、管网节能改造,应用分时分区控温、气候补偿、水力平衡、水泵变频等节能技术,改造老旧供热管网,建立能耗监测和统计制度,加强供热系统水质管理,配合公共机构实施室温调控改造,满足公共机构的用热需求,做好供热系统运行调节,实现节能降耗。

  五、供热单位应积极转变服务理念,配合公共机构开展节约用热宣传,根据公共机构办公特点宣传有针对性的行为节能方式,增强节约意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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