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燃气供应企业:
开展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是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燃气管理法规,加强燃气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综合评价有效地发挥了对燃气供应企业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对规范燃气供应企业的经营活动,提高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委在总结2010年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11版)》,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要继续高度重视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认真组织辖区内燃气供应企业学习、领会新修改的综合评价内容、标准和方法,指导辖区内企业开展自我评价,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燃气企业的综合评价,编制受评企业的年度评价报告。各区县市政市容委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组织开展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
二、各燃气供应企业按照《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11版)》的要求,对照综合评价标准逐项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和用户服务进行全面客观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报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
三、每年第四季度起,市市政市容委组织对各区县和燃气供应企业开展综合评价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抽取部分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复评。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对社会公布,并同时抄告同级工商、质监等部门,计入企业的信用信息系统,促进本市燃气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26号)自2011年9月31日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