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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综合评价整改措施的意见

颁布日期:2011年09月02日 实施日期:2011年09月0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质监局、城管执法大队、公安消防支队,各燃气供应企业:

  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市建立了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制度。通过综合评价,对燃气企业实施经营许可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加强了行业监管,促进燃气供应企业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燃气供应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现就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综合评价整改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根据综合评价意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对燃气供应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二、通过综合评价,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由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监督检查意见,并附专业评价机构出具的燃气经营许可综合评价报告,一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燃气供应企业经综合评价不合格,不符合燃气经营条件的,属严重违反燃气管理法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

  其中:燃气供应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不合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燃气供应企业在责令整改期间拒不改正,经燃气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三、燃气供应企业因特种设备存在问题、以及违反气瓶充装管理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后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反馈信息。

  四、企业整改期间,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协调组织供气保障。在整改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燃气供应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对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抄告燃气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被责令限期整改的燃气供应企业,经过整改后,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气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整改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气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二)对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改动燃气设施,且不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合格意见。

  (三)对各类特种设备(装置)、防护设施(装置)、仪器仪表等未按规定检验检定或检验检定不合格的,整改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委托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按法定要求进行检验检定,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仪器、仪表等缺失、报废的,燃气供应企业要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补齐、更新。

  (四)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取得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且应持续满足《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要求。

  (五)燃气供应企业应至少有2000只自有产权气瓶在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且应能提供所充装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告。

  (六)应有充装气瓶流向记录、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气瓶充装记录。

  (七)对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整改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合格意见。

  (八)对企业管理制度缺失的,燃气供应企业要补齐补正,并经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审查合格。

  七、整改期满,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燃气供应企业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恢复经营:

  (一)企业整改后,应当向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提出恢复营业的书面申请,附带整改工作报告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各区县市政市容委接到企业恢复经营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质监、消防等单位对整改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在《限期整改燃气供应企业复业审查表》上签署意见。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出具监督检查记录单。

  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将企业恢复营业的书面申请、整改工作报告、评价机构出具的复核报告及《限期整改燃气供应企业复业审查表》,报送市市政市容委。

  (三)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区县市政市容委报送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恢复营业的书面通知,并抄告城管执法部门。

  (四)接到恢复营业的书面通知后,燃气供应企业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五)整改期满,企业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整改,但再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八、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标准,坚持原则,切实把好审查、验收、复查关,确保审查的质量和效果。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对恢复营业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随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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