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商务委,有关单位:
为发挥首都区位资源优势,引导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推进对外贸易转方式、调结构,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决定对北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进行支持。具体通知如下:
一、支持条件
支持对象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进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物流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企业及其他相关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类所有制法人企业(法人经营单位);
(二)已经实现与北京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公共信息平台”)对接并有实际经营业绩(以公共信息平台统计数据为准),或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现场通关服务,或为通关申报系统与公共信息平台提供对接服务;
(三)企业在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业务、财务、税收、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支持方向与标准
(一)支持与公共信息平台对接的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等项目,每个申报单位(申报主体)依据评审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辅助系统建设,包括安检机、同屏比对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查验设备、机检系统、监管场所专用围网、防火墙系统、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等,每个申报单位(申报主体)依据评审后的总投资给予不超过50%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直购体验店)、智能口岸仓、出口集货仓和海外仓建设,包括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传送系统、物流专用盒、专用推车(叉车)、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等,每个申报单位(申报主体)依据评审后的总投资给予不超过50%资金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请申报审核程序
(一)企业(经营单位)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交项目申报资料,包括:
1.项目申报书(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提供在公共信息平台上的注册号(不含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现场通关辅助服务的企业);
4.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5.2015年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情况汇总表;
6.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
7.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二)集中申报时间:2015年8月1日至8月20日。
(三)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外贸运行处、财务处负责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公示。
(四)原始发票审核。资金拨付书面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项目单位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及北京市商务委员会通知要求,参加由北京市财政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项目资料所对应的原始发票的审核,结果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最终审定。
(五)资金拨付。通过资金拨付申请及原始发票审核的项目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四、帐务处理
企业(经营单位)收到支持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五、监督与检查
(一)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经营单位)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支持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二)区县商务部门和开发区、天竺综保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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