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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10年01月2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各区、县商务委(局),相关行业协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决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商务委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报市商务委。

附件: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强餐饮业节能技术改造,提高餐饮业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加强对员工的节能教育,认真开展餐饮业节能工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完善的各岗位的能耗指标、能源使用操作规范、能源成本核算、能源监测和能源管理等制度以及具体的节能奖励和浪费处罚办法等措施。

  第五条 餐饮经营单位所使用的各种用能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规定和相关能效标准;应采购并使用节能、节约型设施设备;要对原有不符合节能标准和要求的用能设备、设施进行改造,使之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并达到国家相关能效标准。能源计量器应按照国家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配备。 

  第六条 餐饮经营单位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达到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标准。

  第三章 用能设备的节能减排要求

  第七条 燃气用具

  (一)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的各种燃气灶具、燃气开水炉及独立供暖设备,应采购节能型燃气用具。未做节能技术改造的燃气用具,应安装使用低噪音、低污染、高效节能的燃烧器,燃气用具热效率应达到20%以上。

  (二)餐饮经营单位应制定燃气使用制度,要求厨师适度用火,合理用气,锅离火灭,工作结束关闭燃气用具的阀门和气源管线总气阀门。

  (三)餐饮经营单位应建立燃气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制度,避免由于燃气设备部件损坏造成安全隐患,杜绝跑、漏浪费和低效使用现象。

  第八条 排油烟设备

  (一)餐饮经营单位应按照环保相关法规要求,加装油烟净化装置,定时维护保养和清洗,保证其正常运行。

  (二)餐饮经营单位应采用烟感式变频型、高密运水分油烟型等节能、环保型排油烟设备。

  (三)油烟排放应符合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

  (四)合理设计送风和排风的比例,并采用感应式变频电机,下班或无工作状态时及时关闭所有送风、排风系统的电源。

  第九条 冷藏设备

  (一)餐饮经营单位在冷库、冰柜、冰箱等冷藏设备的供电线路上应加装智能型节电控制装置或采取其他节电措施,降低冷藏设备的启动频率,以降低电耗。

  (二)安装和使用冷库、冰柜和冰箱等冷藏设备时,应采取减震降噪措施,设备运行中产生的噪声应符合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不得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三)更新冷藏设备时,应采购或选用变频式冷藏设备。鼓励一次性出库,减少冷藏设备的开闭次数,减少能量损失。

  (四)冷库应加强保温,并在库门增设门帘、门挡,减少冷热桥现象。

  第十条 空调

  (一)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的中央空调应采用通风系统智能控制、变频调速等节能技术。分体空调应加装独立的智能型节电器及其他节能技术,控制空调频繁启动。

  (二)设备更新时应采购或选用智能化变频式空调设备。

  (三)除特殊用途外,室内温度夏季应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

  第十一条 照明及室外霓虹灯

  (一)餐饮经营单位的营业场所、厨房及办公区域应全部使用节能型照明灯具,照明具有分区域控制系统。

  (二)电路安装智能型照明节电装置。

  (三)不过早开启室外霓虹灯,开启时间应以路灯开启时间为准。晚餐就餐高峰过后应及时关闭室外霓虹灯。

  第十二条 用水设备

  (一)餐饮经营单位的用水设备应使用节水龙头。包括灶台在内,不得出现水龙头长流水现象。卫生间洗手龙头应采用感应式水龙头并采用节水式抽水马桶。

  (二)餐饮经营单位应加强用水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及时维修,杜绝用水设备因部件损坏造成水资源浪费。

  第十三条 排污

  (一)餐饮经营单位废水排放管线末端应设置隔油装置,禁止油水混排,并定期清掏废油。

  (二)灶具排水管线上应设置油水分离器,做到油水分离,废油回收。

  (三)厨余垃圾收集、存放和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能耗诊断与用能、排放监测要求

  第十四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对用能系统进行全面的能耗诊断,制定企业的整体节能减排计划。

  第十五条 鼓励餐饮经营单位建立信息化智能型能源管理平台,对每个用能点和连锁店的用能状况进行监控。

  第十六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定期委托环保部门对油烟和污水排放、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监测,以保证达到排放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区、县商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辖区内餐饮经营单位,推动本规范的贯彻落实,并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按照本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节能目标和节能责任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10年1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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