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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服装干洗行业开启式干洗机更换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年04月03日 实施日期:2009年04月0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区县商务局、环保局、工商分局,市洗染行业协会:

现将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服装干洗行业开启式干洗机更换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北京市服装干洗行业开启式干洗机更换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北京市服装干洗行业开启式干洗机更换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1号)要求,稳步推进本市服装干洗行业开启式干洗机的更换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加快服装干洗行业开启式干洗机的更换与技术改造,优化提升行业水平,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实现服装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达到本市规定的标准要求,营造优良的大气环境和工作环境,适应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科学实施。以国家产业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标准为依据,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施本市服装干洗行业开启式干洗机的更换和改造。

(二)多措并举,区别对待。根据服装干洗经营者的不同情况,坚持更换改造与依法取缔相结合,技术升级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对使用年限短、具有改造使用价值的服装开启式干洗机进行改造,对使用年限较长、不具有改造价值的服装开启式干洗机实行淘汰或更换。

(三)整合资源,提升水平。针对服装干洗行业规模、设备技术水平、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借助服装开启式干洗机更换改造机遇,鼓励品牌连锁洗衣企业发挥技术和管理优势,整合现有服装干洗经营者资源,同时鼓励单店加盟品牌连锁洗衣企业,实现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提升洗染行业整体形象和水平。

(四)妥善处理,维护稳定。要坚持顾全大局,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说服服装干洗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做好关停、淘汰和更换改造工作,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更换改造资金补助的范围

2009年5月1日以前本市各洗染经营单位使用的服装开启式干洗机列入更换改造的资金补助范围。2009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服装干洗单位必须使用全封闭式环保型服装干洗机。申请更换改造补助资金的服装干洗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经营者持工商营业执照、环保部门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商务部门备案手续,可申请其设备更换改造的补助资金。

(二)对于具有工商营业执照,但环保部门环评手续不健全或未在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经营者,在限期内补齐相关手续,亦可申请其设备更换改造的补助资金。

(三)更换或改造的服装干洗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四氯乙烯干洗机》(QB/T 2326--2004)和《石油干洗机》(QB/T 2639--2004)封闭式干洗机的各项要求;

2、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07)中“服装干洗行业单位产品有机溶剂损耗量总量排放限值不超过20g/kg干衣物”的规定;

3、提供国内质监部门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干洗机检验合格报告(须明示“洗涤剂耗量与额定洗涤容量之比”指标),出口的服装干洗机需提供国外权威机构的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

4、提供制冷压缩机组制造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电加热服装干洗机的蒸汽发生器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四)经区县检查验收小组验收合格的经营者。

四、职责分工

本市服装干洗行业开启式干洗机更换改造工作以“统一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区县为主”为原则,按照市政府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任务分解要求,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为主责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配合。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市服装干洗行业开启式干洗机的更换改造工作。

(一)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区县有关部门实施本辖区内服装开启干洗机的摸底调查、督促整改、检查验收、日常监管与行政执法等工作。

(二)商务部门负责协调摸底调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服装开启式干洗机更换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补助政策和通告;按照《洗染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服装干洗经营单位的备案;对申请更换改造补助资金的经营者提出审核意见和确定补助资金额度。

(三)环保部门负责对经营者申请开启式干洗机更换改造提出审查意见,并督促、监督经营者限期整改和组织验收工作;负责环保许可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四)工商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缔无照经营的服装干洗经营者。

(五)市洗染行业协会负责配合开展服装干洗经营单位的摸底调查,并制作明细台帐。

五、工作安排

在完成全市服装干洗行业开启式干洗机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分四个阶段完成本市开启式干洗机的更换改造工作。

(一)制定政策阶段(2009年1月上旬—4月上旬)

1、研究制定和发布服装开启式干洗机更换改造的补助政策、实施方案和通告。

2、研究制定全封闭式环保型服装干洗机的技术标准。

(二)城四区试点阶段(2009年4月中旬—8月底)

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先行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区开展服装开启式干洗机更换改造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铺开。

1、4月份,在城四区张贴通告,广泛宣传。

2、4月底前,商务、环保、工商等部门联合对城四区服装干洗行业进行专项治理检查,加强行政执法,对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3、区有关部门督促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经营者进行干洗机的更换改造工作,7月底前完成城四区开启式干洗机的更换改造。

4、7月底前,品牌连锁洗衣企业完成所属直营店、加盟店服装开启式干洗机的更换改造工作。

5、8月底前,城四区相关部门组织完成对服装开启式干洗机的更换或改造情况的验收检查和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工作。

6、市相关部门对城四区和品牌连锁洗衣企业的服装开启式干洗机的更换改造情况进行抽查。

7、9月15日前,完成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

8、10—11月,进行试点区开启式干洗机更换改造工作总结。

(三)非试点区服装开启式干洗机治理阶段(2009年5月上旬—2010年8月底)

1、2009年5月—10月底,非试点区对本辖区内服装开启式干洗机台帐进行核对完善。

2、2010年1月份,发布通告,广泛宣传。

3、2010年2月份,商务、环保、工商等部门联合对非试点区服装干洗行业进行专项治理检查,加强行政执法,对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开展专项治理检查。

4、区县有关部门督促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经营者进行干洗机的更换改造工作,2010年8月底前,完成非试点区开启式干洗机更换改造、检查验收和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工作。

5、2010年9月15日前,完成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0年10月—2010年底)

1、市相关部门组织对首都功能拓展区和远郊区县更换改造情况进行抽查。

2、全市服装开启式干洗机更换改造工作经验总结与交流。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县商务、环保、工商等部门和服装干洗经营者要充分认识服装开启式干洗机更换改造的重要意义,从维护首都环境大局出发,以保护和创建首都优良的大气环境为己任,增强做好控制服装干洗经营单位有机污染物排放的责任心、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服装开启式干洗机的更换改造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按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折子工程任务。

(二)广泛动员,狠抓落实。针对服装干洗经营单位的实际状况,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材料、入户动员、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贯彻落实市政府的环保要求,克服任务重、人员少、时间紧等困难,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工作,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

(三)加强管理,提升形象。市洗染行业协会、品牌连锁洗衣企业要以开启式干洗机的更换改造为契机,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整合资源,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干洗经营单位向连锁经营发展,实现规范化、品牌化管理,达到提升行业形象的目的。

(四)协调沟通,注重实效。市、区县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服装开启式干洗机更换改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持密切联系。区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服装开启式干洗机更换改造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更换改造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服装开启式干洗机的更换改造工作,并取得实效。

自2009年5月份起,各区县商务部门于每月5日前向市商务委报送服装干洗经营单位开启式干洗机更换改造汇总表及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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