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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四区服装干洗行业开启式干洗机开展专项治理的通告

颁布日期:2009年04月03日 实施日期:2009年04月0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要求,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决定自2009年4月15日至2009年5月15日对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区服装干洗行业开启式干洗机开展专项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加强服装干洗行业污染治理。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企业和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更新为全封闭式干洗机或进行改造,有机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的规定。

二、2009年5月1日以前本市各服装干洗经营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使用的开启式干洗机列入更换或改造的资金补助范围,资金补助申请由区商务部门负责受理。2009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服装干洗经营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必须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实现达标排放。

三、各服装干洗经营单位(含个体经营者)要坚持顾全大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做好服装开启式干洗机的关停、淘汰和更换改造工作。

四、各有关区商务、环保等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加大对服装干洗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

特此通告。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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