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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方便居民生活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8日 颁布单位:

各区(县)商务局、各区(县)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和本市重点再利用企业:

  目前,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再生资源回收价格出现大幅下降,为进一步发挥我市再生资源体系的作用,方便市民交售废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克服困难,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方便市民交售废品。各区县回收主体企业在现行的市场回收购价下,要顾全大局,加强服务,充分利用社区回收站点、上门服务及网络和电话预约收购等服务方式,方便居交售废品。

  二、规范收购行为。各区县的回收主体企业和市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再生资源再利用企业,不允许采取恶意压价和不正当理由拒收等行为,影响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凡市区商务部门接到举报,经核实查明情况属实,凡是各区县确定的回收主体企业或重点再利用企业,将取消其相关资格。

  三、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各区县的回收企业要加强站点收购人员业务培训,收购人员要做好当前废品回收价格下调的居民解释工作,每日在回收站点公布收购价格。

  四、各区县商务局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进入社区建点收购搭建服务平台,帮助企业抢抓机遇,扩展业务。

  五、各区县商务局要及时了解再生资源市场行情和百姓需求,加强对辖区内规范回收站点的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妥善解决。重要或敏感事件及时上报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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