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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撤销手续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01月03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3日 颁布单位: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的管理,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撤销手续,商务部下发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撤销手续的通知》(商合字[2007]11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撤销手续的通知
   2.备案函样本(北京)

                            北京市商务局外经济合作处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附件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撤销手续的通知
  商合字[2007]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的管理,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撤销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企业及机构的撤销遵循企业自主的原则,由其投资主体或主办单位自主决定。
  二、境外企业及机构应按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办理撤销手续,妥善处理好资产及有关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免产生纠纷,造成损失。有关情况应及时告知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
  三、境外企业及机构在境外办妥撤销手续后,应由其投资主体或主办单位向国内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交回境外企业或机构批准证书(以下称批准证书)。
  四、地方企业撤销境外企业或机构的,由其投资主体或主办单位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原批准证书交回;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备案函(抄送商务部合作司),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中央企业撤销境外企业或机构的,由其投资主体或主办单位通过中央企业总部向商务部(合作司)备案,并将原批准证书交回;商务部(合作司)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国内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函参考样式(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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