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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09月10日 颁布单位:

各区县商务局、市政管委、卫生局、工商分局、环保局、公安分县局、园林绿化局、城管监察大队:
  为了维护餐饮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加强首都城市环境卫生的综合管理,现将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路政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七年九月十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的指导意见

  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全面贯彻该《条例》,将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管理职责
  经市政府同意,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统一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区县为主。由市商务局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工作。
  (一)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管理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活动,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考评制度。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标准。
  (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消夏露天餐饮经营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检查。
  (三)卫生部门。负责消夏露天餐饮业的卫生许可工作及许可后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造成食物中毒的消夏露天餐饮企业。
  (四)工商部门。负责检查有固定门市的消夏露天餐饮企业,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五)环保部门。对消夏露天餐饮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公安部门。负责大型消夏露天餐饮活动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处理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妨碍交通的行为。依法查处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发生的打架斗殴等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为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安全保障,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处理。
  (七)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消夏露天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绿地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向绿地、树池倾倒餐厨垃圾。如有违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园林绿化、城管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路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消夏露天餐饮经营者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开展经营活动。如有违反,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路政、公安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活动中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查处各类无照游商的消夏露天餐饮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露天烧烤食品行为。
  (十)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各自辖区内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行政许可、日常监管与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二、开办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临街的餐馆不得超出门、窗,在店外开办露天消夏餐饮经营场所。
  (二)餐饮经营者在其非临街的固定经营场所以外从事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环保、市政、规划、治安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应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三)举办临时大型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办。《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三、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组织者和开办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占路、噪声、市容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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