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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0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07月01日 颁布单位:

各区县商务局、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安监局、卫生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城管大队、环保局:
  为确保本市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以下简称便民浴池)的持续运转,特别是在安全、卫生、洗浴价格、节水、环保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有效缓解本市平房区居民、低收入群体的洗澡难问题,特制定《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商务局要认真做好本区县便民浴池的管理工作,经确定的便民浴池,要向所在区县商务局签署承诺书,在安全、卫生、节水、价格、服务等方面做出具体承诺。
  二、切实加强对便民浴池的日常监督管理。便民浴池的日常监管由区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各区县商务局要组织好便民浴池的日常监管工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便民浴池管理办法,立即组织成立由区县商务、发展改革、水务、安监、卫生、公安、工商、质监、城管、环保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在日常监管的同时,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为便于社会监督,经确定的便民浴池,由区县商务局组织在本区县内明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各区县商务局要了解和掌握便民浴池的经营状况,每季度初10日内向市商务局报送上一季度便民浴池工作情况,包括工作情况、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内容及《便民浴池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请各区县商务局明确专人负责情况报送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5月20日前报送市商务局服务交易管理处。

附件:1、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
   2、便民浴池经营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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