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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03月04日 实施日期:2011年03月04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水务局

 各有关区县水务局:
  为进一步调动村镇地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主体的积极性,提高设施运行率,减少水污染物排放,保护饮用水源,改善水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北京市水务局制定了《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水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村镇地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主体的积极性,提高设施运行率,减少水污染物排放,保护首都饮用水源,改善水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十个郊区县的村镇公共污水处理设施考核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考核内容如下:
  (一)计量设施安装使用情况;
  (二)设施达标运行情况;
  (三)运行记录和运行费用落实情况;
  (四)运行安全情况。
  第四条 每年12月底前,各区(县)水务局将本区(县)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名单上报市水务局。

第三章 设施运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设施管理单位记录运行情况、管水员监督、区(县)水务局监查、市水务局抽检、第三方社会监督等形式。根据考核结果,对运行良好的村镇污水处理设施予以奖励。
  第六条 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单位须做好以下工作:
  做好设施运行记录。运行记录必须包括每天的运行状况、独立电表读数、投药量、人员值班情况。
  记录设施维护维修情况、水务与环保部门检查情况、水质抽检情况及结果等。
  设施运行记录是考核评比的基础依据。运行记录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即取消该设施评奖资格。
  第七条 管水员按照区(县)水务局统一安排,对村级污水处理站进行管理和监督。村级污水处理站的每日运行记录须有管水员的确认签字。
  第八条 区(县)水务局负责对村镇污水处理设施整体环境、运行情况、管理制度建设、运行管理人员、水质水量监测、应急管理、设施维护、污泥处置等情况进行检查,填写评分表,年终评比时提交市水务局。
  区(县)水务局应定期对设施运行记录进行审核,并在运行记录上确认签字。
  区(县)水务局对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和电费、药剂费和设备材料更新采购单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确认签字。年终评比时作为计算设施奖励资金额度的依据。
  第九条 市水务局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对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 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应积极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结果可作为年终考核参考。

第四章 奖励评定与奖励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 成立由水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评定小组。
  第十二条 评定小组根据设施运行记录、区(县)水务局检查记录、市水务局抽查结果、社会监督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村、镇两类治污设施进行考核评定,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设施名单,并分别进行评分和排名(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2)。
  第十三条 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分别设置一、二、三等奖,按照得分排名高低依次确定。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使用仅限用于设施电费、药剂费和设备材料更新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
  第十五条 接受奖励资金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奖励资金的使用明细档案,以备市、区(县)水务和审计部门审查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村镇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含义:指主要用于处理村庄或乡镇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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