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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局
关于继续对洗浴业、洗车业、纯净水生产企业等耗水大户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年0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07月2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水利局
各区县工商分局、市政管委、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02年度缓解本市水资源紧缺状况对策任务的通知”精神,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自身职能,依法切实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通过日常监管负责对洗浴业、洗车业、纯净水水生产企业的检查,发现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经营的,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处罚;对超出核准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发现有违反本市有关专项节水规定的及时移转相关部门,同时各工商分局要一如既往积极配合市政管委、水利部门加强对上述行业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市政管委要按照“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总体要求,对洗车业重点检查洗车站点是否取得“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是否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和要求;循环水设备是否正常使用,利用率是否达到节水要求;是否单独装表计量收费等。水利部门要对浪费水严重的现象,加强对节水措施的监管。各部门在检查洗车业时,要把查处浪费用水,无“运营证”和“营业执照”及路上拦截车辆洗车户为重点,发现有街头无照洗车户要及时通报同级城管监察部门,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市政管委、区县水利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负责,完善相关措施,加强对洗浴业、洗车业、纯净水生产企业等耗水大户节水措施的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涉及到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查处,涉及到相关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工商行政管理、市政管委、水利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对移送到本部门的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对于因未达到产水率要求被停止供水的纯净水生产企业,由市市政管委吊销“运营证”,并函告工商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三、市政管委、水利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工商法规的要及时移送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12315投诉中心按内部程序分转相关工商分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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