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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年06月02日 实施日期:1999年06月0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郊区区(县)水利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巩固建设成果,切实提高水利管
理水平。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经研究决定从每年征收的全市水利建设基金中划定
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水利设施的维护及管理。为切实加强
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水利
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
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主题词:水利 基金 办法 通知
  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益性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巩固建设成果,
切实提高水利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是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商市计委从每年
征收的全市水利建设基金中划定的,主要用于水利设施的维护及管理。在原有水
利设施维护管理费用来源渠道不变的情况下,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任何部门
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并
按项目以合同方式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使用原则:坚持先征后用,统筹安排,按
规划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使用重点:市重点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使用目标:充分发挥现有水利设施功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及防洪安全,改善水
利管理条件及工程面貌,优化配置水资源,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责使用范围:
  1.市重点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的维护。
  市重点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包括: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十三陵水库、
斋堂水库、城市河道湖泊等范围内的社会公益设施;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
水库、京密引水渠的防洪设施;市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区;市重点水环境示范区(以
下同)。
  维护内容包括:堤坡、堤顶路(含巡河路)、泄洪洞、溢洪道的维护;水工设
施的更新、改造及修补;配套防护林的建设维护;城市河湖水面保洁及重点河段
局部水环境工程建设;市重点水环境示范区建设。
  2.市重点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的管理。
  内容包括:安全监测系统建设及管护;水质监测系统建设及管护;河势勘测,
市重点水土流失监测网络系统建设及定期公告;市属公益水利管理机构管理设施
建设、技术改造及水利现代化管理系统建设。
  3.汛期应急渡汛工程的维护、抢险以及水毁工程的修复。
  4.市防汛指挥系统的完善、维护及管理。
  5.水文站网改造,雨、水、墒情测报系统建设、维护及管理。
  6.水利可持续发展前期工作。
  7.区县管理重点水利工程安全渡汛除险及水土流失治理典型示范区建设。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支出范围:
  1.维护工程所需要的人工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设备费、运输费、机闸
设备替换修理费等补助。
  2.绿化维护管理费及保洁费等补助。
  3.技术装备费和维修费补助。
  4.水利项目储备库资料费补助。
  第七条 用于维护管理的水利建设基金不得开支下列费用:
  1.不得开支机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
  2.不得用于流动资金或弥补亏损。
  3.不得开支属基本建设项目列支的各项费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市水利局根据《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组织编制水利维护管理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综合规划,商市财改局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中旬向市水利局下达下年度用于维护管理的
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控制数,市水利局据此组织用款单位按规划编报项目年度计
划,用款单位编报的项目年度计划于11月中旬分别报送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
区县上报的项目由区县水利局、财政局盖章。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根据水利建设
基金预算控制数及水利维护管理规划和防汛费、岁修费、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
持补助费安排情况,对用款单位编报的项目年度计划择优统筹安排,协商后提出
全市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年度使用计划。市属项目由市水利局与市财政局签
订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使用合同;补助区县项目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与区
县人民政府或区县水利局、财政局签订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使用合同。
  市属项目由市水利局根据基金使用合同向市属用款单位下达基金使用责任
书。
  区县项目由区县财政局根据基金使用合同向区县水利局下达基金使用责任
书。
  所签订的合同及下达的责任书要明确基金使用的具体项目和要求、实现目标
以及双方职责。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合阿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草案后,
分两次向市水利局、区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市水利局、区县财政局根据合同及项
目进展情况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严格监督资金使用。项目年度任务完成后由
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共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结清项目全部资金。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要专项列收列支,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
用。
  第十二条 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投资在1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要编制初步设计及用款计划,报市水利局审批后,方能执
行。工程完成后要上报完工报告和资金结算报告。对部分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要
实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等方式。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单位每年年终上报基金支出决算报表,市属项
目决算报表由市水利局审查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区县项目决算报表由区县
财政局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水利建没基金使用要接受财政、计划、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违
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每年要做好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情况
总结,于年底前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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