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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局
关于切实搞好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年09月21日 实施日期:1998年09月2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水利局
关于切实搞好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土地局)、水利(水资源)局、市属水利管理单位:
今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水利和土地
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截止7
月底国家管理水利工程领取土地证的面积180平方公里,占全部任务的23%。
但是,应该看到,各区县之间、市属水管单位之间的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即使
进展快的区县和市属水管单位,完成的数量与年初确定的年度计划和1999年9
月底全部完成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任务相当艰巨。
为了加快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工作的进度,特作如下通知:
一、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工作是国家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贯
彻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一项重要工作,水利和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紧密配合,通力
协作共同把工作做好。各区县水利(水资源)局、市属水利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
所及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根据年初下达的任务和目前完成情况,要及时调整
工作安排计划,统筹安排,增加人员,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今年年度任务
和1999年9月底全面完成任务。对于进展较缓慢的,各区县水利(水资源)局
和市属水利管理单位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积极组织好此项工作。区县土地管
理部门也要密切配合,为水利部门全面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保证条件。
二、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发证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
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发的[1990]国土[籍]字第9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宗地最高收费不得突破4万元。
三、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减少工作量,加快工作进度。凡有土地利用详查
成果资料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
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收取图件复制费,免收权属调查、土籍测绘费。无土地利用
详查资料的,可利用现有的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作必要的修
测,土地管理部门可减少地籍测绘费收取。
四、宗地划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
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第5条划分水利工程宗地,不
得任意以乡镇为单元或以图幅为单位划分宗地。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因管理需
要,须多分宗地的,以工程管理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为准。无水管单位书面申请的,
一律不得多分宗地。
五、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按照《土地登记规则》
法规规定,精心组织水利管理单位和乡镇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发生土地权属
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
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六、凡已经具备申报条件的水利工程包括附属用地,水利部门要及时向土地
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颁发国有土
地使用证。对于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数客较大的,水利管理单位不能一次交
纳的,可分期交费。
各区县土地局、水利(水资源)局、市属各水管单位要依照本通知精神要求,
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特此通知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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