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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若干措施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06月26日 颁布单位:

各控股公司(集团)、区县经委(经贸委):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企业发展,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若干措施》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若干措施。
   一、资金支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市财政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200万元。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
  区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2、市财政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扶持直接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建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为支持民间资本设立的各类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发展,对其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有限补偿。
  (2)创造条件设立再担保资金,建立再担保机构。为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降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支持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开展工作。
  (3)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网的设立、运行、维护提供资金支持。
  (4)设立中小企业培训资金。发挥北京市大专院校、协会等机构的作用,针对本市中小企业特点和企业需求,对中小企业的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进行培训。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3、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市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按年最高不超过6%的比率财政给予有限补偿。
  为鼓励民间资本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对其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有限补偿。每年一季度核定上一年度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按最高不超过该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担保额的1%的比率给予资金补偿。补偿后担保机构仍对违约企业具有追偿权,担保机构追偿实现后,实际损失小于补偿金的部分,应予退回。北京市信用担保监管联席会办公室和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负责委托审计部门或认定机构确认,并负责补偿金发放及监督返还工作。
  4、加强贷款担保培训工作的力度。组织重点担保公司和协作银行对全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促进担保行业规范运作,明确贷款担保业务流程,降低担保风险;对有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进行培训,明确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反担保的相关要求,提高贷款担保效率。
  5、实施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工程。定期召开金融支持工程推介会,组织区县经委推荐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并有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协调有关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对重点区县重点企业建立档案,对企业申请贷款、资金使用及还贷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定期组织区县经委、申请贷款企业协调解决企业实际问题。推广企业贷款融资典型经验。
 
  三、服务体系建设
  6、成立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联系和引导社会各类服务机构、中介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实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功能整合和资源共享,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各区县应根据实际情况组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逐步形成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服务网络。
   7、加强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业务建设。根据中小企业需要,建立综合服务大厅,吸引符合企业当前需求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此设立服务窗口。逐步搭建企业信用担保服务平台、企业培训服务平台、人才推介服务平台、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法律财务服务等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
  8、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平台。设立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网,作为政府与中小企业沟通的桥梁。以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网为载体,组建中小企业各类信息库,聚集和带动社会相关信息资源;与区县经委及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联网,实现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政策和商务信息服务。
   9、建立中小企业咨询辅导团队,在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设立咨询服务窗口,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经营诊断、市场营销、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中小企业提出的疑难问题。应企业要求承接到企业进行全面、专项或单项咨询、诊断项目。
 
  四、深化中小企业改革调整
  10、深化中小企业改革。推荐一批国有、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转让国有股权,降低国有资本比重,通过股权转让加快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加快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
  11、转让国有股权所得主要用于解决企业改制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引入非公资本,扩大经济总量。转让国有股权所得可以集中用于优势企业发展项目或投资。通过适度增加对产品有市场、有发展空间的中小企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股权转让周转投入机制,实现股权转让变现的良性循环,为企业战略定位,技术改造、产品更新换代奠定良好基础,提供基本保证。
 
  五、其他
  12、本措施适用于各类中小企业,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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