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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年0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07月30日 颁布单位:

各区县经委、教委、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商业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六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扎实做好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对于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市属各授权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继续给予高度重视,督促企业确保职工基本生活。对特殊困难企业,应抓紧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根本性方案。对于确实无能力解决保障资金的企业,原则上市属企业由控股公司帮助解决;区县属企业由区县主管部门解决。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国有困难企业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凡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且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不能足额领到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的国有、国有控股和大集体企业职工,在申请享受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待遇时,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符合保障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2、以上企业由市和区县政府责成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其中,市属企业由市主管委、办、局认定;区属企业由区县主管委、办、局认定,认定后的企业由各主管部门报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此类企业职工在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应出具民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收入证明,并由企业、企业上级(集团)公司,市或区县主管委、办、局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故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以及开具虚假证明的企业,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民营、合资、私营等企业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家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措施,确保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落到实处。
  我市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要按照我市制定的《关于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2]46号)规定,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制度,按标准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
  四、完善对困难企业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政策。
  停产半停产等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4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和退休人员进行医疗救助。
  五、认真落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子女就学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职工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为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提供必要的帮助。
  1、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京教财[1997]014号)文件精神,坚持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
  2、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在公立学校就读的远郊区县和城、近郊区“低保户”的小学、初中学生,要认真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交杂费的通知》(京教财[2002]43号)文件规定,实行免交杂费制度。
  3、对在公立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和特教学生,要认真落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减轻贫困家庭义务教育负担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京财文[2003]316号)文件规定,实行免收教科书费;对特教学校住宿学生免收住宿费,并发放伙食补助等政策。
  4、认真落实北京地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奖、贷、勤、补、减”(即: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的政策和措施,为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提供必要的帮助。
  为确保各经办商业银行资助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此项业务的健康发展,各高等院校要认真配合各经办商业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工作,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六、继续做好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加大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工作力度,淘汰已不具备市场生存条件的企业。对拟列入国家破产计划的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市兼并破产领导小组的要求,加紧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要加强与债权金融机构协商,落实金融债权,确保破产工作平稳开展。
  七、积极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问题。
  清理国有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社会保险费,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工作。清欠要贯彻“清欠主体是企业,清欠责任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则,摸清底数;制定计划,稳妥实施;清偿旧账,不欠新账;确定时限,确保完成。
  八、关于加快社区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平台。
  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构筑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全市要在街道、乡镇全部建立社会保障事务所,在全面投入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将就业服务向社区延伸。各区县要充实社区就业服务力量,更好地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对就业特别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要通过就业援助和就业“托底”机制,帮助他们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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