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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年03月09日 实施日期:2001年03月09日 颁布单位:

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经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加速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北京市经委制定了《北京市加快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并据此制定了2001年北京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指导计划(附件一)及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的主要途径和适用的政策措施(附件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三月九日


      北京市加快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三次、六次会议精神,推进我市国有和集体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增强企业活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现状
  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繁荣市场和扩大就业的基础,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家经贸委和市委、市政府对中小企业改革高度重视,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我市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1999年底,全市国有中小企业共计4198户,2000年全市各委、各局、各区县积极落实市委八届三次会议的精神,全面推进国有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到2000年底已有1396户国有中小企业完成产权制度改革,是年初4198户的33.3%,其中商委完成672户占年初1600户的42%,经委完成245户占年初625户的39.2%,农委完成202户占年初823户的24.5%,建委110户占年初457户的24.1%,教委161户占年初644户的25%,交通局1户占年初8户的12.5%,民政局3户占41户的7.3%。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也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全市工业有1518户集体企业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改制吸引了各方面的投资,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建立了新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了经营机制的转换,推动了企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使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但距离市委市政府关于要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战略性调整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因此,深化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调整中小企业资本结构和产业结构,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根据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发展是主题,调整是主线,改革是动力,“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归根到底要靠改革”的要求和市委八届三次会议关于“加大所有制结构调整力度,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思路,加快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因企制宜,分类实施,使一般竞争性领域中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逐步改变单一投资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效益。
  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是:
  1、到2001年底,使一般竞争性领域中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再重组一批、改造一批。似1999年底为基数,国有中小企业要有75%完成产权制度的改革。
  2、到2002年底完成国有中小企业投资主体的战略性调整。使国有中小企业基本完成产权制度的改革,一般竞争性领域中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这两种资产组织形式的中小企业将不再存在。
  3、单一投资主体的集体企业也要进行相应的产权制度改革。三产劳服企业、大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在主办企业完成产权制度改革之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具备条件的三产劳服企业、大企业的子企业也可以先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4、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包括人事、分配制度在内的多方面的内部改革,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今明两年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中小企业,要通过深化改革,使60%以上的中小企业建立起较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要进一步调整股本结构,尽量做到国有资产不控股。真正做到新体制、新机制、新面貌,新发展。
  5、通过改革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形成符合北京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的小企业群,培养出一批各具特色的经济“小巨人”。使一批中小企业成为发展首都高新技术产业链中的重点一环,为高新技术产业向上下游延伸进行配套、服务。
  三、解放思想。明确责任,抓紧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
  完成全市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非常艰巨的重要任务。各委、局和市属各工业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及各区县经委负责企业改革的组织、实施、落实和具体指导工作,必须解放思想,明确责任,把握方向,规范运作。
  1、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实事求是。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三次会议、六次会议精神,坚定国有和集体中小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决心,积极主动地推动企业各项改革工作。
  2、明确领导责任制。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和各区县经委要确定一位领导和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做到职能、人员、责任、工作四到位。要结合实际,积极组织中小企业分类实施各项改革,制定具体措施,并给予具体指导,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进行。
  3、及时把握企业改革方向。要深入基层,掌握企业改革的进展情况,认真抓好政策导向、培训交流、难点突破、典型引路四个环节,了解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企业改革中涌现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组织推广。
  4、督促、指导改制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控股的改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要实行任期制,要建立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议事规则和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国有控股主体应外派监事会成员,委派财务总监或财务主管。企业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人事分配等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强化企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能力。
  5、要把三改一加强结合起来。要把产权制度改革同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结合起来;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特别要抓住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和质量管理等薄弱环节。要利用当前经济效益总体好转的时机,抓紧处理企业潜亏。
  6、为企业改革创造有利条件。要做好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创业指导、市场开拓、筹资融资、信用担保、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服务。要积极采取措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处理好改革中的各种问题,各委、局、各总公司、各区县可以结合本系统、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促进国有和集体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附件二

     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的主要途径和适用的政策措施

  按照国家、本市有关企业改革的各项法规和政策,现阶段,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主要是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即通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兼并合并、分立重组、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使企业的资本结构得到优化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1、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或有一定盈利能力,能够吸引社会投资的企业,依照《公司法》规定,要积极吸引本企业职工、社会自然人、法人资本投资入股,把企业改造成投资主体多元,经营机制灵活,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制企业。
  国有企业可以依法转让部分或全部国有资产,可采取先售后股的方式。企业职工和社会法人、自然人可以出资购买全部或部分净资产。鼓励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互相交叉持股,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的共同管理的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倡国有、集体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之间交叉持股,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依据《北京市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1号),可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采取增量重组的方式,即职工直接出资与企业原有净资产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以采取存量盘活的方式,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净资产出售给本企业职工,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
  3、建立中外合资企业。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组建合资企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鼓励政策。
  4、分立、重组:以产业结构、资产结构调整为目的,可以对企业实行资本结构的内外部改组或分立,使企业走上“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的发展方向。中小企业也可纳入大企业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优化产业分工。实行分立、重组、联合调整的企业,都要同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5、租赁:规模较小的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企业,可租赁给其它法人、自然人或企业内部职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承租人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经过一定时期的租赁经营,可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出售给租赁者或其它法人、自然人。将企业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6、出售:企业或企业出资主体可将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出售转让。国有中小企业出售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服务性企业、资产规模较小的一般加工企业,都可以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或其它法人、自然人。
  7、兼并合并:效益好,管理强的优势企业及社会自然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购买、控股、承债等方式兼并其它企业。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老于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8]16号),鼓励民营、私营企业兼并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鼓励外省市各类企业兼并本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企业兼并工作应按照《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京政办发[2000]106号)文执行。
  8、破产: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可分别依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破产。具体实施应按照或参照《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京政办发[2000]106号)加大破产工作的力度。各区县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建立破产准备金,专项用于企业破产工作。
  9、企业在改制中可以继续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43号)的有关政策执行。
  10、集体企业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1999]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1999]京经中小字第367号)的规定,产权清晰、出资主体明确的可以将产权记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名下;出资主体不明确、产权不清晰的,可将集体资产的一部分收益权记在在职职工名下,作为分红依据,调动职工直接出资的积极性,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11、在改制过程中,中小企业可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将部分新增净资产以配股的方式奖励给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在改制中积极提倡将“企业人”变为“社会人”允许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用于购买企业净资产,将职工应获得的经济补偿费投资入股;企业在改制中要认真清理资产、债权、债务,并按规定核销不良资产,轻装前进,通过改制促进发展。
  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实行其它形式的改革办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00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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