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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电力行政管理职能调整方案》的请示

颁布日期:2001年0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01月15日 颁布单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7月正式批准北京市经委成立电力管理办公室(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按照贵委关于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省(市)电力工业局撤销工作要求,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就有关问题与北京市电力工业局(华北电管局)等部门多次协商后达成共识,明确了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的内容,并于2000年11月1日与北京市电力工业局联合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呈报了《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职能调整方案》。

  2000年12月20日,市政府专题讨论了《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职能调整方案》,根据会议反馈的意见.我委会同北京市电力工业局对《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职能调整方案》再次做了修订,于12月25日将修改后的《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职能调整方案》(送审稿)呈报市政府,12月29日市政府批准同意了该方案。

  现将《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职能调整方案》(送审稿)呈报贵委,请予审批。请同时批准撤消北京市电力工业局。

  附:《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职能调整方案》(送审稿)

  一、依法行使北京市电力行业管理职能,组织拟定全市电力工业的行业规划,实施电力行业管理和监督。

  二、组织制定全市电力工业中、短期规划,研究制订电力工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

  三、组织研究拟定全市电力工业改革方针、政策和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工作。

  四、审核北京市电力资源平衡计划,审批北京市对外购电计划、北京电网限电序位方案,并监督执行。

  五、监测分析电力经济运行态势,协调电力供需、电网运行、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农村电力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推动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农村电气化工作。

  七、研究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工作。

  八、依法监督供用电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首都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九、负责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有关犯罪行为。

  十、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研究制订有关政策,引导电力用户节约用电、合理用电。

  十一、依法审批事项:

  1、依法管理北京地区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工作,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2、负责进网作业电工和承装(修、试)单位资格审查,并核发有关证件。

  十二、承担国家经贸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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