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委办局文件 > 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区县电力行政职能调整意见通知

颁布日期:2001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3日 颁布单位:

各区县经委:

  根据北京市编办、北京市经委《关于调整区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编办发[2001]37号)的要求,结合北京市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实际,现将区县电力行政职能调整意见下发各区县。在工作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经委电力管理办公室。

  附:关于区县电力行政职能调整的意见

  (2001年10月10日)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国家经贸委文件精神,市编办和经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区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编办发[2001]37号)。市编办在布置全市区县机构改革会议中,对区县电力行政管理调整到区县经委又进行了部署。目的是要在这次区县政府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国家经贸委文件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均不设立电力专业管理部门”,明确将分散在各专业管理部门、行政性公司等单位的政府管电职能划入经委(经贸委),实行政企分开。这是改革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调整,为使区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尽快调整到位,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区县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可按两种形式设立:

  1、单独成立机构。即在本区县经委内设立“XX区县经委电力管理办公室(或电力管理科)”,对外挂“XX区县电力管理办公室”的牌子,设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与市里机构上下对口。

  2、合并成立机构。由于受人员编制的限制,可设综合能源科等科室,将电力行政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相关科室合并设立,对外挂“XX区县电力管理办公室” 的牌子。

  上述两种机构形式,从上下对口,政出一门来看,第一种形式更有利于今后开展工作。各区县经委可根据人员编制自行确定。

  二、区县电力行政职能

  有关区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的原则主要是:

  1、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方针政策;

  2、依法监督供用电双方行为;

  3、协调处理企业间的利益关系。

  具体确定为以下八条职能:

  1、贯彻国家有关电力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电力企业围绕本区县经济发展规划,做好电力配套规划,并监督实施,使电力发展规划更好的与本区县经济相结合,促进经济发展。

  2、负责本区县电力执法工作。对供用电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电力企业与用户的利益关系;受理电力用户与电力企业的投诉与举报;查处供用电违法行为;维护用电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参与电力企业行风测评。

  3、依法协助电力企业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各级保护电力设施组织和群众护线组织;会同有关部门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电网改造工作。负责推动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工作;参与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5、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按照国家与北京市有关政策,引导用户节约用电、合理用电;组织推广节电新技术和节电新产品;负责节电新产品认证的推荐工作。

  6、参与对本区县进网作业电工及电力施工企业的考核监督工作。

  7、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负责本区域小水电站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促进小水电站的发展。

  8、承担市经委、区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调整是全市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延伸和深入,电力工业实行政企分开,有利于更好的行使政府职能;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打破电力工业长期垄断的局面。各区县经委要结合区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积极认真贯彻执行,尽快完成电力行政职能调整。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