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委办局文件 > 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01日 颁布单位: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实际,特制订北京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进网作业的电工。
  第三条 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电力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力办)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各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进网作业电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类,高压运行维修)。
  第五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统一颁发。

  第二章 培训

  第六条 进网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电力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电气规程、电气理论、电力系统运行知识、电力安全与作业技能、电力作业规定等相关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七条 负责进网作业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稳定的培训基地、相应的教学设施、有取得合格证书的教员,并获得电力办资质认定(有悬挂标志)。
  第八条 取得培训资质的单位,电力办每二年组织对其进行一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从事进网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未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将取消其资质认定。
  第九条 进网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条 进网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其中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市经委核准认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一条 进网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电力办负责进网作业人员考核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培训单位向负责进网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经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仍未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
  
  第四章 复审、备案

  第十四条 各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复审工作。
  复审内容包括:
  (一)身体健康检查;
  (二)作业行》;
  (三)电力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四)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教育;
  (五)安全知识考试。
  第十五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每二年复审一次。发生事故或违章用电的责任人必须参加当年复审,对从事电气安装、电气试验和35千伏及以上的进网作业电工,每年复审一次。
  第十六条 复审合格者,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失效。
  第十七条 外地进京从事进网作业的人员应到从业所在地的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复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进网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接受供用电监督人员的检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进网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培训、考核、复审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进网作业人员档案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电力办报送上一年度进网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备案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失效。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内违章操作记录3次(含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四)经区、县以上医疗部门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从事进网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离开进网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进网作业人员,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三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从事进网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复审和备案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h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电力办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与此办法相抵触的《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