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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3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检察院,市检察院第一、二分院、铁检分院,市检察院有关处室;各区、县审计局,市审计局各业务处(分局):
现将《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审计局
二OO一年十月三十日
北京市审计局办公室 2001年12月11日印发
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活动中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一)为加强我市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建立由市检察院、市审计局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协调双方工作协作配合等方面的问题,加大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的力度。
(二)市检察院、市审计局负责案件移送的职能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分析有关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两部门在案件移送和协作配合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交流案件移送情况等。
(三)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双方应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协商解决。
(四)联席会议由市检察院、市审计局轮流负责召集,临时会议由提议一方负责召集。
二、案件的移送
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一)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其中,市审计局发现的案件线索,应移送市检察院;区、县审计局发现的案件线索,应移送本区、县检察院;各区、县审计局发现属于市审计局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应报送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移送市检察院。
(二)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按市、区、县管辖范围向审计机关移送案件线索。
(三)对于管辖权不明确的,应分别报送市检察院或市审计局,由市检察院或市审计局分别作出移送处理的决定。
(四)审计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时,应当填写《移送处理书》(见附件)并将有关证据、证明复印件一并移送给检察机关,送达后应填写《送达回执》(见附件)。
检察机关向审计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应制作书面移送函并加盖院章。
三、查办结果的反馈
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接到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应及时向移送方反馈办理结果。
(一)检察机关对审计机关移送的线索,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应向移送案件线索的检察机关通报情况。
(二)凡决定不立案或不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应书面函告说明原因,并将原移送的有关材料一并退回。
(三)双方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遇重大疑难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四、密切配合,及时交流
(一)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取得联系,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检察机关应及时介入,配合审查,熟悉案情,为立案做好准备。
(二)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派专业人员配合的,审计机关应予以协助。
(三)一方需要使用另一方工作成果的,双方应在法定范围内和保密的情况下,积极给对方提供方便,并正式发函办理。
(四)市审计局法制处和市检察院反贪局办公室作为负责案件移送、承办具体工作的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双方及时沟通情况。
五、各区、县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并报各自的上级机关备案。
附件: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计署 文件
审法发〔2000〕3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审计厅(局),审计署各派出机构: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办和打击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经常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大查办和打击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时,应当将《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及有关证据移送给检察机关。
三、检察机关接到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将立案情况通知移送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并向审计机关退还有关材料。审计机关对检察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的10日内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通知书送达申请复议的审计机关。
四、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检察机关可以就涉及审计专业性的事项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查证。
五、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认为有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派员配合审查,熟悉案情,确定案件性质,为立案作好准备。
六、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当将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处理结果。
七、 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联系、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工作协作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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