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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抽查审核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办法

颁布日期:1998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1999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审计局

  关于抽查审核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商品住宅建设的健康发展,防止商品住宅价格不合理的过快
上涨,控制开发成本的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成本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栋楼平均每套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公寓、别墅、四合院等高档住宅)项目。对已取得
销售许可证、当年正在销售或已销售完的普通住宅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审核。
  第三条  被抽选中的开发项目,属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由市物
价局、市审计局会同市建委进行审核;属三、四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由区县物价
局、审计局会同区县建委进行审核。
  第四条  按照社会统计学的原理,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定审核商品住宅
项目。根据市房地局提供的上一年度核发销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建立商品
住宅项目库,从中抽取25个样本作为本年度的审核候选项目,最终选定其中有代
表性的20个项目作为本年度审核项目。
  第五条  本年度审核项目确定后由市物价局通告有关开发企业。被选定项目
的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价
格、成本、财务报表、财务核算凭证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物价部门、审计
部门会同建委组成联合审核组,进驻开发企业进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安造价:重点审核施工定额制定执行情况、主要建筑材料购进价格,
以及是否有层层转包行为;
  (二)开发成本:重点审核征地拆迁费、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合规合法性,
以及是否有虚置成本等不符合国家价格管理、财务管理的现象;
  (三)各种收费:重点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合法,有关部门是否有乱收
费、乱摊派、乱罚款的行为;
  (四)价格、税收和利润:重点审核销售价格的构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是否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以及利润合理水平;
  (五)商品住宅销售动态价格,即综合系数制定的依据和合法性;
  (六)需要审核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对审核中发现的违反有关财务规定虚置成本等问题,经核实后,通
知开发企业立即纠正,并通报有关财政、税务等部门处理。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违反有关价格规定及有关部门乱收费的问题,由物价部门
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乱摊派的问题,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年度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情况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八条  本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发布。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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