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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试行《加速发展生产资料市场若干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1988年03月10日 实施日期:1988年03月10日 颁布单位: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

  关于继续试行《加速发展生产资料市场若干政策》的通知
  1987年为了加速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制定了“关于加速发展生产资料市场
若干政策”。经过一年的试行,对开发原材料资源,搞活流通保证本市生产建设
起了积极作用。为了继续发展和完善生产资料市场,对以上政策做了适当修改,
现发给你单位试行,在试行中继续总结经验。
                   1988年3月10日
  附件:关于加速发展生产资料市场若干政策
  为深化物资体制改革、发展生产资料市场,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从而保证
我市生产建设事业的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关于计划内、外物资的调剂串换
  为保证物资分配计划的实施,物资企业在供应中为满足同类物资中品种、规
格的需要,在保证供应数量的前提下,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物价局备案允许计
划内、外物资相互调剂串换,其差价单独记帐,滚动使用,结余不作为物资企业
的经营利润。
  关于计划内、外的范围,由市计委确定。
  二、关于计划内、外物资的定价原则
  物资部门经营的计划内物资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经营的计划外钢
材、汽车、生铁、有色金属、水泥、纯碱、烧碱、沥青等八种物资,凡有国家制
定的最高限价,按最高限价规定执行,没有最高限价的由专业公司的价格领导小
组自行定价销售。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1.本市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及外埠企事业单位,凡进入我市物资部门开办
的钢材市场销售国家规定允许自销和库存多余的钢材,继续按市计委、市经委、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市物资局1987年5月联合发出的《关
于转发国家经委等五部门〈关于吸引钢材进入市场销售有关财税问题的规定〉的
通知》和北京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87)京物经字第229号《关于印发〈北京
市钢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并作如下补充规定:
  ①凡实行上缴税利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冶金企业,减免的增值税款在计算工资
增长基金时视同上缴税利。
  ②使用单位销售库存钢材减免的税款,除可补充流动资金外,也可以用于弥
补按市场价格购进原材料的差价损失。
  ③为鼓励生产企业进入钢材市场销售钢材,钢材市场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可
部分用于奖励供货单位。
  2.为解决本市各物资贸易中心(市物资局六个,市建材供应总公司一个)
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继续对各贸易中心给予适当的税收照顾,以弥补流动
资金。具体办法:按1986年各贸易中心上交税利为基数,逐年递增3%,超过
部份企业提留两金后,全部转为流动资金,一定三年不变。凡实行上缴税利与工
资总额挂钩的企业,在计算工资增长基金时,免缴的税款视同上缴税利。
  四、建立物资开发基金
  为了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建立比较稳定的原材料基地,需要继续筹措
“物资开发基金”。
  1.经市计委批准,从地方安排生产的汽车中每年拿出一部分投放市场,按
市场价格销售后的差价款转作“物资开发基金”。
  2.用“物资开发基金”开发的物资,按市场价格销售的差价款用于补充“物
资开发基金”。
  3.未列入市分配计划的市统一组织的物资,按市场价格销售的差价款每半
年报经市计委核准后转作“物资开发基金”。
  “物资开发基金”由市物资局(建材供应总公司)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实
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五百万元以下的资源开发项目由市物资局(建材供应总
公司)审批,报市计委备案;五百万元(含五百万元)以上的资源开发项目报市
计委审批后使用。
  五、关于业务活动费
  为使物资企业积极落实计划内资源和大力开发计划外资源,允许物资企业开
支一定的业务活动费,在税前列支。业务活动费以全局(总公司)的物资销售金
额(含业务额)为基数,总数控制在万分之五以内,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掌
握,实报实销。也可用一部份奖励在组织物资资源上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管理
办法另定)。
  区、县物资企业的业务活动费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六、物资部门所属企业与国家物资局各总公司联营的分公司、联营站、贸易
中心等单位也按上述政策执行。
  以上政策自1988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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